最高法院刑事判決 九十三年度台上字第一五六六號
上 訴 人 甲○○
被 告 乙○○
送達處所:台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
右上訴人因自訴被告凟職案件,不服台灣高等法院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一月三十日第二
審判決(九十三年度上訴字第二九號,自訴案號:台灣桃園地方法院九十二年度自字
第一一七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
上訴駁回。
理 由
按刑事訴訟法第三百七十七條規定,上訴於第三審法院,非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是提起第三審上訴,應以原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係屬法定要件。如果上訴理由狀並未依據卷內訴訟資料,具體指摘原判決不適用何種法則或如何適用不當,或所指摘原判決違法情事,顯與法律規定得為第三審上訴理由之違法情形,不相適合時,均應認其上訴為違背法律上之程式,予以駁回。本件依上訴人甲○○自訴狀所載自訴意旨,係自訴被告乙○○犯有刑法第一百二十五條第一項第三款濫權不追訴處罰罪嫌。惟按犯罪之被害人得提起自訴,刑事訴訟法第三百十九條第一項固定有明文,但此之所謂被害人,係指犯罪之直接被害人而言,即提起自訴之人,其法益係由於犯罪行為直接受其侵害,始克相當。又不得提起自訴而提起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三百三十四條復有明文規定。查上訴人所指訴上開罪名,乃屬侵害國家法益之罪,上訴人非直接被害人,自不得提起自訴。依上說明,原判決維持第一審所為諭知自訴不受理之判決,駁回上訴人在第二審之上訴,經核於法尚無違誤。上訴意旨空言指摘司法制度不當,承辦公務員濫權不追訴處罰云云,但對於原判決維持第一審從程序上諭知自訴不受理之判決,究有如何違背法令情形,並未依據卷內資料具體表明,顯與法定上訴第三審之形式要件不符,其上訴違背法律上之程式,應予駁回。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九十五條前段,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三 月 二十五 日 最高法院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官 謝 家 鶴
法官 洪 文 章
法官 花 滿 堂
法官 陳 世 淙
法官 洪 佳 濱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四 月 六 日 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