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 106年度司拍字第139號
聲 請 人 林昇旺
上列聲請人林昇旺因與相對人施連泉等二人間拍賣抵押物事件,
聲請人林昇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
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彰化縣○○鎮○○段000000地號、317-30地號土地及同段
124建號、102建號建物之第一類謄本。(權利人、債務人、
義務人資料請勿隱匿)
二、債權讓與通知書及合法通知債務人施亦能、施連泉之證明文
件。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12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劉怡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