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 106年度司拍字第138號
聲 請 人 中租迪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鳳龍
相 對 人 黃王錢良
債 務 人 聯樺興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卉蓁
債 務 人 黃卉蓁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叁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最高限額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 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81條 之17準用第873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黃王錢良於民國104年3月17日, 以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設定新臺幣(下同)3600萬 元之最高限額抵押權,擔保債權確定期日134年2月10日,清 償日期依照各個債務契約約定,以擔保債務人聯樺興業有限 公司(下稱聯樺公司)、黃卉蓁對聲請人現在(包括過去所負 現在尚未清償)及將來所負債務之清償,經登記在案。又債 務人聯樺公司、黃卉蓁及第三人梁永泓於104年3月11日,簽 發票面金額1998萬元,到期日106年8月20日之本票1紙交付 聲請人。詎聲請人到期提示未獲付款,尚積欠票款1435萬及 利息。聲請人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並提出他項權 利證明書、抵押權設定契約書、本票影本及土地登記謄本等 為證。
三、本件聲請,業經本院於106年9月7日通知相對人及債務人就 本件所擔保之債權額陳述意見,惟迄今仍未提出不同意見之 陳述,故本件聲請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 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22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楊瑞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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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土地) 106年度司拍字第138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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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編 │ 土 地 坐 落 │地│ 面 積 │ │ │
│ ├───┬────┬────┬────┬────────┤ ├──┬──┬──────┤ 權 利 範 圍 │備 考│
│ 號 │縣 市│鄉鎮市區│ 段 │ 小 段 │ 地 號 │目│公頃│公畝│ 平方公尺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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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1 │彰化縣│福興鄉 │福鹿 │ │196 │旱│00 │24 │00.00 │1/2 │重測前:福興│
│ │ │ │ │ │ │ │ │ │ │ │段158地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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