拍賣抵押物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司拍字,106年度,136號
CHDV,106,司拍,136,2017090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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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 106年度司拍字第136號
聲 請 人 郭正富
聲 請 人 郭美慧
上列聲請人郭正富等二人因與相對人蕭仁佑間拍賣抵押物事件,
聲請人郭正富等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
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抵押權人郭美慧之他項權利證明書。
二、請釋明本件聲請之標的僅限於里仁段524-9地號,或包括里
  仁段513-8、514、524、524-8、524-9等地號?
三、社頭鄉里仁段513-8、514、524、524-8、524-9地號土地第
  一類登記謄本(當事人姓名無遮掩)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4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楊瑞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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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