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 106年度司拍字第136號
聲 請 人 郭正富
聲 請 人 郭美慧
上列聲請人郭正富等二人因與相對人蕭仁佑間拍賣抵押物事件,
聲請人郭正富等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
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抵押權人郭美慧之他項權利證明書。
二、請釋明本件聲請之標的僅限於里仁段524-9地號,或包括里
仁段513-8、514、524、524-8、524-9等地號?
三、社頭鄉里仁段513-8、514、524、524-8、524-9地號土地第
一類登記謄本(當事人姓名無遮掩)。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4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楊瑞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