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 106年度司拍字第126號
聲 請 人 國泰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上旗
代 理 人 陳宏銘
相 對 人 蔡文守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貳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 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73條定 有明文。上開規定,為民法物權編修正前設定之最高限額抵 押權所準用,此觀民法物權編施行法第17條、民法第881條 之17等規定自明。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蔡文守於民國96年7月20日,以 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設定新臺幣(下同)360萬元 之最高限額抵押權,擔保債權確定期日為131年7月19日,清 償日期依照各個債務契約約定,以擔保其對聲請人所負債務 之清償,經登記在案。又相對人蔡文守分別於96年7月20日 、103年8月1日,分別向聲請人借款300萬元、80萬元,借款 期間分別為96年7月24日起至116年7月24日止、103年8月5日 起至116年8月5日止,並均約定依年金法按月攤還本息且一 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視為全部到期。詎自106年5月1日 起,相對人即不依約繳納本息,視為全部到期,尚積欠本金 237萬0534元、利息及違約金。聲請人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 以資受償,並提出他項權利證明書、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借 據、貸款契約書、繳款明細查詢、繳款記錄期數查詢及土地 、建物登記謄本等為證。
三、本件聲請,經本院於106年8月28日發函通知相對人就本件所 擔保之債權額陳述意見,相對人迄今仍未提出不同意見之陳 述,故本件聲請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 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需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15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楊瑞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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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土地)106年度司拍字第126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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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編 │ 土 地 坐 落 │地│ 面 積 │ │ │
│ ├───┬────┬────┬────┬────────┤ ├──┬──┬──────┤ 權 利 範 圍 │備 考│
│ 號 │縣 市│鄉鎮市區│ 段 │ 小 段 │ 地 號 │目│公頃│公畝│ 平方公尺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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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1 │彰化縣│社頭鄉 │東興 │ │634-28 │建│00 │01 │16.93 │全部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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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建物) 106年度司拍字第126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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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編 │ │ │ │建 築 式 樣 主│ 建物面積(平方公尺) │ │ │
│ │ │ │ │ ├───────────┬─────┤ 權 利 │ │
│ │建 號│建 物 門 牌│基 地 坐 落│要 建 築 材 料│ 樓 層 面 積 │附屬建物主│ │備 考│
│ │ │ │ │ │ │要建築材料│ 範 圍 │ │
│ 號 │ │ │ │及 房 屋 層 數│ 合 計 │及用途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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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1 │298 │彰化縣社頭鄉社│彰化縣社頭鄉東│3層鋼筋混凝土 │1層:39.90;2層:51.45│ │全部 │ │
│ │ │石路762巷14號 │興段634-28地號│造,住家用 │;3層:51.45;騎樓:15│ │ │ │
│ │ │ │ │ │.75;合計:158.55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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