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司催字第300號
聲 請 人 承富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道明
上列聲請人承富實業有限公司因公示催告事件,應於收受本裁定
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
。
應補正之事項:
一、按保付支票本身仍屬有價證券之一種,雖依票據掛失止付處
理準則第七條規定,不得掛失止付,僅遺失持有人無從提出
掛失止付通知書以為釋明方法而已,非謂其不得以其他方法
釋明遺失之事實以聲請公示催告。((82)廳民一字第
13700號意旨參照),請聲請人釋明聲請公示催告保付支票
已遺失之證明。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18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楊瑞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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