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判決 一○五年度交字第二三○號
原 告 廖萬斌
被 告 臺北市交通事件裁決所
代 表 人 葉梓銓(所長)
訴訟代理人 胡櫻真
上列當事人間交通裁決事件,原告不服被告中華民國一百零五年
九月五日北市裁罰字第裁二二─AFU八八七六一七號裁決,提
起行政訴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新臺幣叁佰元由原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程序事項:
本件原告因不服被告於民國一百零五年九月五日以北市裁罰 字第裁二二─AFU八八七六一七號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 裁決書(下稱原處分),裁處其罰鍰新臺幣(下同)九萬元 ,吊銷駕駛執照,自吊銷之日起三年內不得重新考領駕駛執 照,並應參加道路交通安全講習,提起行政訴訟,依行政訴 訟法第二百三十七條之一規定,應適用交通裁決事件訴訟程 序,本院並依同法第二百三十七條之七規定,爰不經言詞辯 論,逕為判決。
二、事實概要:
原告駕駛車牌號碼00─九九八九號自用小客車(下稱系爭 汽車),於一百零五年九月一日十八時四十五分許,在臺北 市○○區○○○路○段○○○巷○○○號前,因「拒絕接受 酒測檢定」,為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士林分局(下稱舉發機關 )員警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三十五條第四項規定,於 同日填製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北市警交大字第AFU八八七六 一七號舉發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通知單(下稱舉發通知單 )當場舉發,並記載應到案日期為同年十月一日前。原告不 服舉發,於同年九月五日向被告陳述意見並申請開立裁決書 ,被告遂於同日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三十五條第四項 前段、第六十七條第二項前段、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統一 裁罰基準及處理細則第四十一條、第四十三條、第四十四條 、第六十七條、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統一裁罰基準表等規 定,以原處分裁處原告罰鍰九萬元,吊銷駕駛執照,自吊銷 之日起三年內不得重新考領駕駛執照,並應參加道路交通安 全講習,原處分於同日送達原告。原告不服,遂提起本件行 政訴訟。
三、本件原告主張:
㈠原告於一百零五年九月一日十四時三十分許,在臺北市區與 友人共飲一瓶啤酒,聊天至傍晚各自返家。原告駕駛系爭汽 車於同日十八時三十五分許,在距離自家門前二十五米之公 有停車格十九號停好車、鎖好車門,在前左車門旁拿取暫置 車頂之隨身包準備步行回家之際,突有二名騎機車員警前來 ,其中柯正峰警員陳稱原告有酒味,要進行酒精濃度測試之 檢定(下稱酒測),原告答稱僅飲用半瓶啤酒,人很清醒, 可正常駕車回家,並配合員警至系爭汽車車尾端進行酒測。 柯正峰警員先稽查原告之身分證、駕照,再拿一支白色吹管 要求原告先吸氣再呼氣,原告依其所言進行酒測二次,呼氣 酒精測試器(下稱酒測器)顯示00,另一位李光晨警員又 拿白色吹管示範,原告亦依其指示吸氣再吐氣,酒測器還是 顯示00,員警即宣稱原告未配合酒測,硬拗開立「拒絕酒 測」罰單,並拖吊系爭汽車。
㈡原告質疑「拒絕酒測」之定義及對原告執法不公。蓋原告已 依員警之指示,全程配合吹測三次,均無酒測值。原告又僅 飲用半瓶啤酒,並自臺北市區市區清醒、安全地開車回到家 。況實施酒測當時,距離飲酒結束已近五小時,原告沒必要 且無「拒絕酒測」之理。若為酒測器故障,執勤員警為何不 回派出所或請同事再取一臺酒測器,卻硬拗有配合的原告「 拒絕酒測」?執勤員警可能為了業績交差,甚至有考核獎金 ,才在原告已下車到家,清醒要走回家時,在不當場所(入 夜晚上六點後就夜深人靜的山坡純住宅區),且原告無再開 車之虞,硬拗原告係「拒絕酒測」,重罰且吊銷原告之駕照 ,其動機不單純,顯為開罰單而開單,執法不公、擾民、濫 用警察之公權力。
㈢又執勤員警開立之「交通違規移置保管車輛通知單」,其上 載明車輛移置保管地點為臺北市○○區○○○路○○○號, 但原告於同年九月五日按址取車時,該保管場人員卻查無系 爭汽車。嗣經電腦追查,始查知系爭汽車被拖吊移置臺北市 士林區基湖路拖吊場。執勤員警只顧開罰單,卻讓原告在下 雨天跑冤枉路,花費數百元計程車資、搭二趟捷運,前後連 拖吊費耗掉二千元,勞民又傷財,才能取車,實在過份,益 見其執法之草率。
㈢請求調查證據事項及聲請理由:
⒈原告於被警方攔檢當時,警方是否足以認定原告雖已到家 下車,仍會發生公共危害或依客觀判斷易生危害?而必須 酒測、開罰單、拖吊車輛?請員警提出證據。
⒉按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勤務實施細則第五十四條第一項第八 款規定:「員警執勤時,應依其任務需要著裝,攜帶裝備
如下:酒測:警槍、彈、無線電、勤務帽、交通錐、告 示牌(LED 顯示器)、手電筒、反光背心、防彈背心、指 揮棒、酒精測定器、錄影(音)機或照相機、警笛、鋼( 鐵)伸縮警棍、手銬。」是員警執勤當時,攜帶錄音錄影 工具為員警實施酒測當時所必須,為確認原告是否有拒絕 酒測之事實,自有調取當日原告拒絕酒測之錄音錄影情況 之必要。
⒊次按警察職權行使法第八條第一項第三款規定:「警察對 於已發生危害或依客觀合理判斷易生危害之交通工具,得 予以攔停並採行下列措施:要求駕駛人接受酒精濃度測 試之檢定。」是原告既已車輛停等到自家門前完畢,員警 究竟係依照如何之判斷認定原告駕駛雖已到家,其人還會 發生公共危險,而必須酒測開罰單;其車會繼續駕駛,可 能肇事,而必須拖吊車輛等語。
㈣並聲明:原處分撤銷。
四、被告則答辯以:
㈠本件相關法條:
⒈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三十五條第四項規定略以:「汽 車駕駛人拒絕接受第一項測試之檢定者,處新臺幣九萬元 罰鍰;並當場移置保管該汽車及吊銷其駕駛執照及施以道 路交通安全講習。」同條例第六十七條第二項規定略以: 「汽車駕駛人,曾依第三十五條第三項前段、第四項前段 規定吊銷駕駛執照,三年內不得考領駕駛執照。」 ⒉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統一裁罰基準及處理細則第六條第 二項規定:「公路主管及警察機關就其主管業務,查獲違 反道路交通管理之行為者,應本於職權舉發或處理之。」 同細則第十一條第一項第一款規定:「行為人有本條例之 情形者,應填製舉發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通知單(以下 簡稱通知單),並於被通知人欄予以勾記,其通知聯為當 場舉發者,應填記駕駛人或行為人姓名、性別、出生年月 日、地址、身分證統一編號及車主姓名、地址、車牌號碼 、車輛種類。被查獲之駕駛人或行為人為受處分人時,應 於填記通知單後將通知聯交付該駕駛人或行為人簽名或蓋 章收受之;‧‧‧。」
㈡卷查本件舉發機關函復略以:「本件係本分局員警執行巡邏 勤務時,發現路人廖民身上瀰漫有酒味倚立於汽車(DS─
九九八九)旁,經員警詢問廖民是否有飲酒駕旁車(DS─
九九八九)時,廖民坦承有飲酒駕駛該車情事,於是始對廖 民進行酒精檢測。惟執行酒測當時廖民用消極方式不配合, 過程中雖經施測員警多次指導、勸導廖民依規定執行酒精檢
測,廖民均以不配合用吐氣方式接受酒測。經查本案顯符合 道路管理處罰條例第三十五條第四項規定:拒絕接受酒精濃 度測試之檢定。另本案全程均有錄音錄影存(蒐)證,及經 調閱CCTV市警局路口監視器畫面(佐證)亦發現是廖民駕駛 該自小客車(DS─九九八九)無誤」。查本件係員警於臺 北市中山北路七段二三二巷巡邏時,經過剛停好車,站在駕 駛座車門旁之原告,發現原告身上有酒味,即為員警依客觀 情狀及警察職權行使法第八條規定判斷有攔檢施以酒測之必 要時,原告應配合受檢不得無故拒絕,否則即屬違反上開規 定,應受裁罰。
㈢依據交通部九十年八月二十三日交路九○字第○四八七四八 號函釋略以,有關「拒絕接受酒測」構成要件,應以警方明 確告知駕駛人酒測標準流程及方法後,駕駛人仍積極或消極 拒絕測試,即可判定為「拒絕接受酒測」。經檢視採證光碟 之影片播放時間一八:三○:四一—一八:三○:五二(檔 名:2016_0901_182950_001)原告承認剛從內湖瑞光路下班 開車回來。在酒測前原告表示飲酒乃是昨天的事(詳見檔名 「2016_0901_183551_003」,影片播放時間一八:三七:二 ○—一八:三七:二五),於是員警便告知拒測之法律效果 (詳見檔名「2016_0901_183551_003」,影片播放時間一八 :三七:三四—一八:三八:二二)後,復要求原告實施酒 測;過程中原告雖有配合酒測,惟其態度卻消極不配合,員 警屢屢示範如何正確吐氣以進行檢測(詳見檔名「2016_090 1_183851_004」,影片播放時間一八:四○:五五—一八: 四一:○○),並用吹嘴教導原告如何吐氣,且讓原告拿吹 嘴練習(詳見檔名「2016_0901_184151_005」,影片播放時 間一八:四一:五三—一八:四三:三五),惟原告仍採取 消極不配合的態度,於十八時三十六分、四十一分及四十七 分以酒測器測試,均為吐氣量不足,導致儀器無法完成取樣 檢測,消極不配合測試,已符合「拒絕接受酒測」之構成要 件,此有原告簽名之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吐氣酒精濃度檢測暨 拒測法律效果確認單(下稱法律效果確認單)可資佐證。且 查酒測器係於有效期限內使用(有效期限至一百零六年三月 三十一日)。另開車不喝酒,喝酒不開車,為社會大眾耳熟 能詳之認知,各大媒體廣告亦長期宣導之,且原告係考領有 合格之駕駛執照,對酒後不能開車之規定應無諉為不知之理 。至有關原告起訴狀所提有關「移置保管車輛通知單之移置 保管地點與實際領車地點不同」一節,與本件訴之聲明及違 規事實無涉。爰此,原告消極不配合酒測所憑事證至臻明確 ,原告本件違規行為,洵堪認定,被告實難以原告前開情詞
撤銷原處分等語。
㈣並聲明:原告之訴駁回。
五、本院之判斷:
㈠按「(第一項)汽車駕駛人,駕駛汽車經測試檢定有下列情 形之一者,處新臺幣一萬五千元以上九萬元以下罰鍰,並當 場移置保管該汽車及吊扣其駕駛執照一年;附載未滿十二歲 兒童或因而肇事致人受傷者,並吊扣其駕駛執照二年;致人 重傷或死亡者,吊銷其駕駛執照,並不得再考領:酒精濃 度超過規定標準。‧‧‧(第四項)汽車駕駛人,駕駛汽車 行經警察機關設有告示執行第一項測試檢定之處所,不依指 示停車接受稽查,或拒絕接受第一項測試之檢定者,處新臺 幣九萬元罰鍰,並當場移置保管該汽車、吊銷該駕駛執照及 施以道路交通安全講習;」「汽車駕駛人,曾依第二十九條 第四項、第三十條第三項、第三十五條第三項前段、第四項 前段、第三十七條第三項、第四十三條第二項、第三項、第 六十一條第一項第三款、第四款後段、第六十二條第四項前 段規定吊銷駕駛執照者,三年內不得考領駕駛執照;」道路 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三十五條第一項第一款、第四項前段、 第六十七條第二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次按「汽車駕駛人有 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駕車:‧‧‧飲用酒類或其他類似 物後其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一五毫克或血液中酒 精濃度達百分之○‧○三以上。」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一百 十四條第二款亦有明文。而道路交通安全規則係依據道路交 通管理處罰條例第九十二條第一項授權而訂定,乃係為執行 母法所為之細節性、技術性規定,且未逾越母法授權意旨與 範圍,自得為被告採為執法之依據。
㈡又交通檢查是指執勤之警察直接面對人民的職權行使方式, 警察實施交通檢查之行為,是屬於警察防止危害資料蒐集的 活動,不以有具體危害發生為前提。警察職權行使法是警察 執行職務之基本規範,該法第八條第一項「警察對於已發生 危害或依客觀合理判斷易生危害之交通工具,得予以攔停並 採行下列措施:要求駕駛人或乘客出示相關證件或查證其 身分。檢查引擎、車身號碼或其他足資識別之特徵。要 求駕駛人接受酒精濃度測試之檢定。」之規定,乃攔停酒測 之法源依據,是一種個別交通臨檢的預防性措施,以「已發 生危害」或「依客觀合理判斷易生危害」為發動要件。前者 係已發生危害具體危害,如車禍之發生;後者係危害尚未發 生,但有發生危害之虞。所謂「依客觀合理判斷易生危害」 ,是指依現場狀況及依警察經驗對該事件所作之綜合評估, 根據客觀明顯事實,經警察合理之推論,而認為將可能有危
害之發生,此合理推斷是個案審查,警察之判斷只要達所謂 之合理的懷疑即足。
㈢前開事實概要欄所述之事實,除後述之本件爭點外,其餘為 兩造所不爭執,並有舉發通知單(移送聯)、原告一百零五 年九月五日申訴書暨違規通知單通知聯、原處分、送達證書 等件影本在卷可稽(見本院卷第三十五頁、第三十八頁、第 三十九頁、第三十七頁、第三十六頁),堪信為真實。原告 不服原處分,提起本件行政訴訟,並以前開各項據為主張, 是本院應審酌之本件爭點厥為:本件執勤員警對原告進行稽 查舉發之程序,是否違法?原告於執勤員警對其進行酒測時 ,是否該當於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三十五條第四項規定 「汽車駕駛人拒絕接受酒精濃度測試之檢定」之構成要件? ㈣經查,本件係舉發機關員警執行巡邏勤務時,發現原告身上 瀰漫酒味倚立於系爭汽車旁,經員警詢問原告是否飲酒後駕 車,原告當場坦承飲酒後駕駛系爭汽車,自臺北市內湖區瑞 光路返回住處,始對原告進行酒測。員警依取締酒後駕車作 業程序告知相關規定,原告於同日十八時三十五分在法律效 果確認單上親自簽名,於同日十八時三十六分、四十一分及 四十七分,當場以酒測器測試,過程中員警多次指導、勸導 原告依規定進行酒測,並明確告知拒絕接受酒測將依道路交 通管理處罰條例第三十五條第四項規定,處以九萬元罰鍰, 並當場移置保管車輛、吊銷駕照(三年內不得考領)及施以 道路交通安全講習。惟原告三次均為吐氣量不足,導致酒測 器無法完成取樣檢測,消極不配合測試,已符合拒絕酒測之 構成要件。又本件全程均有錄音錄影存(蒐)證,另調閱CC TV市警局路口監視畫面,亦發現原告駕駛系爭汽車無誤等情 ,有舉發機關同年月九日北市警士分交字第一○五三五五一 八○○○號函、違規通知單(移送聯)、法律效果確認單、 員警工作登記簿、同年月一日勤務分配表、臺北市政府警察 局舉發交通違規移置保管車輛通知單影本各一份、酒測值列 印單三張、舉發機關同年十月十一日北市警士分交字第一○ 五三五六六三七○○號函、員警答辯狀、門牌現場照片圖、 酒測器檢定合格證書影本各一份暨採證光碟三片附卷足憑( 見本院卷第四十一頁、第四十二頁、第四十三頁、第四十四 頁、第四十五頁、第四十六頁、第五十頁、第五十一頁、第 五十二頁、第五十六頁、卷末證物袋)。
㈤經本院會同兩造當庭勘驗本件採證光碟結果(見本院卷第七 十一頁反面至第八十三頁反面、第八十五頁至第一○三頁) :
⒈檔案名稱:0901甲○○拒測案-CCTV 監視器畫面- 駕車畫
面,其上顯示時間為六分。
(駕駛警用機車攔查原告之員警分別為柯正峰、李光晨, 下各稱柯員、李員)
(本檔案為監視器錄影畫面,畫面顯示地點為中山北路七 段二三二巷、七段二三二巷十九弄口)
⑴於一八:二三:三八(錄影畫面顯示時間,下同),可看 見原告駕駛系爭汽車自臺北市士林區中山北路七段一九○ 巷往同路段二三二巷駛來,並在路旁停車格迴轉至同巷二 十八號前之停車格停車,原告於停車後下車至後座整理物 品(見本院卷第八十五頁至第八十六頁擷取畫面一至八) 。
⑵於一八:二六:四一,可看見柯員及李員一前一後分別駕 駛警用機車自同巷十九弄往二三二巷駛來,並與原告距離 約五十公分處,經過原告身旁,而柯員於經過原告身旁時 轉頭向右側查看原告,且於通過原告身旁後即迴轉,並行 駛至對向車道原告處,轉頭向左側查看原告後,再駛往同 巷一九弄,李員則跟隨柯員迴轉,並於通過原告位置時, 亦轉頭向左側查看原告,再隨柯員往同巷十九弄行駛。嗣 於一八:二七:二七,柯員自同巷十九弄往原告位置駛來 ,於經過原告身旁時轉頭向右側查看原告後,即在前方處 停車,並走向原告予以攔查,李員則隨柯員停車後,一同 走向原告。復於一八:二七:五八,可看見柯員貼近原告 聞原告身上味道,並繼續稽查原告,嗣於一八:二九:二 四,柯員再次貼近原告聞原告身上味道,而於一八:二九 :三五,李員亦貼近原告聞原告身上味道,並於一八:二 九:四七,李員再次貼近原告聞原告身上味道(見本院卷 第八十六頁至自八十八頁擷取畫面九至二十四)。 ⒉檔案名稱:2016_0901_182950_001,其上顯示時間為三分 一秒。
(本檔案為柯員及李員攔查原告錄影畫面)
柯員:喔,剛停好車?
原告:有什麼問題?
柯員:沒有啊,聞你有酒味啦!
有嗎?你有喝嗎?你有喝酒嗎?
原告:沒有。
柯員:沒有喝?那你剛剛怎麼來的?
原告:有什麼問題?
柯員:沒有啊,聞到你有酒味啊!
先生,你的駕、行照有帶嗎?我們看一下,好不好 !
原告:沒有問題啊。
柯員:我們看一下駕、行照,好不好!
原告:好。你們這時會來這邊巡啊。
柯員:嘿啊,我們這邊都會啊!
原告:正常的?
柯員:對啊、對啊!你住哪邊啊?
原告:這裡。
柯員:這一條、這間?
李員:四十二號喔?
原告:嗯。
柯員:好。剛下班喔?
(一八:三○:四一)
李員:剛開車回來喔?
原告:對!
柯員:從哪邊回來?
原告:從瑞光路。
柯員:瑞光路,內湖?
李員:內湖那邊喔?
原告:對。
柯員:騎中山北,騎到那邊上來,開上來?
原告:對。有沒有問題?
你們很少過來這邊巡的嘛!
李員:沒有,其實都會,都會啦,可能你沒看到我們啦! 原告:喔、喔,沒問題啦!
柯員:你有喝酒嗎?
原告:沒有啦!
柯員:沒有嗎?
原告:沒有。
柯員:有一點味道耶!
李員:昨天有沒有喝?
(於一八:三一:二五,可看見李員貼近原告聞原告身上 味道,見本院卷第九十頁擷取畫面二十五)
原告:沒有。
柯員:什麼時候喝的?
李員:什麼時候喝的?
原告:沒有啦!
李員:有,我有聞到耶!
柯員:什麼沒有?
李員:連我鼻塞都聞到囉!
我跟你說一下喔,因為你剛是開車回來!
柯員:引擎蓋是燙的耶!
(於一八:三一:三六,可看見柯員將左手放在系爭汽車 引擎蓋上測試引擎熱度,見本院卷第九十頁擷取畫面二十 六)
李員:剛從瑞光路開回來喔?
柯員:剛回來停嗎?
原告:對。
李員:真的啦!連我鼻塞都聞到了啦!
(於一八:三一:四三,可看見李員再次貼近原告聞原告 身上味道,見本院卷第九十頁擷取畫面二十七) 原告:沒有啦!
李員:什麼時候喝的?你老實說!
原告:沒有啦!
李員:那我們測一下喔!
原告:好,你測啊!
柯員:剛下班?
李員:我們測一下喔!我說連我一直流鼻水,我都聞到味 道了!
原告:沒有,這裡是住家的地方,你怎麼會。
李員:就騎車經過啊!騎車經過就是聞到那淡淡的味道啊 !而且你剛又開回來!
原告:沒有關係,你測嘛!
柯員:好!
瑞光路,你幾點下班啊?
原告:五點半啊!
柯員:五點半,那不就是剛回來而已,塞車喔? 原告:對。
柯員:走自強隧道那裡喔?
原告:對。
柯員:(呼叫支援警力攜帶酒測器至現場)
⒊檔案名稱:2016_0901_183251_002,其上顯示時間為三分 一秒。
(本檔案為接續上開檔案名稱2016_0901_182950_001之錄 影畫面)
柯員:(呼叫支援警力攜帶酒測器至現場)
李員:昨天喝還是今天喝的?
原告:沒有。
李員:確定沒有喔?
柯員:昨天喝嘛!
原告:昨天的事!
柯員:昨天幾點啊?
原告:你測嘛!你測、你測!
柯員:我知道,我們現在是聊天啦!
原告:沒關係、沒關係!
柯員:昨天大概是幾點?
原告:昨天的事了!
柯員:晚上了?
原告:早就過去了!
李員:看你喝什麼啊!濃的還是淡的?
原告:昨天的事了!
柯員:昨天是喝什麼啊?
李員:濃的還是淡的?
原告:昨天喝啤酒而已!昨天的事,怎麼可能到現在! 柯員:幾罐啊?
原告:你那邊是身分證嗎?
柯員:對、對、對!
原告:你看駕照好了!
柯員:好啊、好啊、好啊!甲○○喔?
原告:嗯。
柯員:你鑰匙咧?
原告:在口袋裡。
柯員:已經拔掉了,要記得拔喔!
李員:我說連我鼻塞都聞到了!
原告:我住這邊這麼多年了,都還沒遇過。
柯員:有啦!我們這邊都會巡邏啦!
原告:這裡只有停車不是在停車位,會開罰單的問題,沒 有聽到說要酒測啊!
柯員:我們有看到你剛關引擎、下車,然後。
原告:我在這邊住了這麼多年,沒遇到過說要酒測的!只 有交警說。
柯員:沒有啦!沒喝就不怕這樣啦!不怕人家對你酒測啦 !
原告:現在有什麼問題?
柯員:我們測一下,我們請同事送那個過來!
原告:我在這邊住幾十年了,沒有遇到過!
柯員:喝幾罐啊?
原告:沒有啦!
柯員:你說啤酒,是幾罐?是三把那種的?大概幾罐?三 罐?
原告:沒有啦!
柯員:三罐?
原告:維他力而已啊!
柯員:維他力,那是?
原告:現在有什麼問題,你來測嘛!
柯員:我們是在聊天啦!現在只是問你啦!
李員:是喝維士比喔?
柯員:維士比是阿比那種?
原告:嗯。
柯員:你剛才說喝啤酒,現在說喝阿比?
李員:我們老實說,有就有,沒有就沒有!
⒋檔案名稱:2016_0901_183551_003,其上顯示時間為三分 一秒。
(本檔案為接續上開檔案名稱2016_0901_183251_002之錄 影畫面)
(攜帶酒測器至現場員警沈世揚,下稱沈員)
李員:有就有,沒有就沒有!
原告:那也不是有酒精啊!
李員:我們說真的,我們現在講話,連我鼻塞也聞到了! 我真的連我鼻塞也聞得到,你看我一直流鼻水! 柯員:如果有喝就不要開車啦!
李員:有就有,沒有就沒有!
原告:十年都不會有一次,怎麼會這麼巧咧!
柯員:我也不知道為什麼那麼巧啊!
(於一八:三六:一八,沈員駕駛警用機車攜帶酒測器到 達現場,見本院卷第九十一頁擷取畫面二十八) 柯員:他剛停好車。
李員:從自強隧道、瑞光路那邊開車回來的!
柯員:他的車,他剛下車!
原告:我住在這邊這麼多年了,第一次遇到,住家。 柯員:怎麼那麼剛好,你今天有喝!
沈員:什麼時候喝的?
柯員:昨天喔,昨天幾點?
原告:昨天到今天的事情,現在怎麼還會有酒味! 柯員:我們就是有聞到,才會問你,你就說你昨天有喝啊 !
沈員:新陳代謝比較慢啦!
(於一八:三七:一九,沈員持法律效果確認單,與原告 確認飲酒結束時間,並告知拒絕酒測之法律效果,見本院 卷第九十一頁擷取畫面二十九)
沈員:你幾點喝的?幾點結束的?
原告:昨天的事情!
沈員:那就超過十五分鐘了嘛!
原告:啊?
柯員:超過十五分鐘了!
原告:是、是。
(一八:三七:三三)
沈員:跟你說拒測的法律效果喔!
除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三十五條第四項規定 處新臺幣九萬元的罰鍰,並當場移置保管車輛、吊 銷駕駛執照,三年內不得考領,吊銷駕駛執照,三 年內不得考領,及施以道路交通安全講習外,如果 經客觀的情狀,足認有不能安全駕駛,或疑似吐氣 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零點二五毫克,血液中酒精 濃度達百分之零點零五以上,仍得依刑法第一百八 十五條之三,移送法辦,最高可以處二年以下有期 徒刑,併科二十萬元以下罰金!
這是拒測法律效果!你這邊簽名!
柯員:法律效果確認單!
(於一八:三八:三○,原告於法律效果確認單上簽名, 見本院卷第九十一頁擷取畫面三十)
原告:住家,這麼偏僻。
⒌檔案名稱:2016_0901_183851_004,其上顯示時間為三分 一秒。
(本檔案為接續上開檔案名稱2016_0901_183551_003之錄 影畫面)
原告:住家,這麼偏僻,你們怎麼會來這裡查! 柯員:不能有這種想法,想說警察不會來這裡就沒關係! 沈員:廖先生,我們來這邊一下!
這是新的,你自己看,這是新的!酒測吹嘴!
(於一八:三九:○六,沈員將全新吹嘴交予原告查看, 見本院卷第九十二頁擷取畫面三十一)
李員:你自己開!
(一八:三九:○九)
沈員:你有測過嗎?
原告:沒有!
沈員:你知道吹氣球嗎?你等一下一口氣吹到完,一口氣 吸滿,一口氣吸多一點,等一下開始,我們說吹, 你才吹!氣不要斷!
(於一八:三九:二九,沈員幫原告將全新吹嘴拆封,並 裝入酒測器,見本院卷第九十二頁擷取畫面三十二至三十
三)
原告:我就不曾違規啊。
沈員:一口氣吸飽,我們說開始,你就持續吹,氣不要斷 !
我等一下歸零讓你看!
原告:我住在這裡這麼多年,沒遇過在這裡作酒測! 沈員:歸零,現在完全是零喔!
(於一八:四○:○四,沈員將酒測器歸零後,出示予原 告查看,見本院卷第九十二頁擷取畫面三十四) 原告:嗯。
(於一八:四○:一三,原告進行第一次酒測,見本院卷 第九十二頁擷取畫面三十五)
沈員:好,來,開始!持續吹喔!氣不要斷喔! 柯員:你沒有吹!
(於一八:四○:一五,可看見酒測器螢幕顯示閃爍吹氣 箭頭符號,顯示原告並未吹氣,沈員並將手指置於酒測器 出氣口,見本院卷第九十二頁擷取畫面三十六) 沈員:你沒有吹!
原告:不是吸進去?
沈員:不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