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6年度,8425號
CHDV,106,司促,8425,2017092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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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司促字第8425號
債 權 人 京城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戴誠志
上列債權人京城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因與債務人張東海間支付
命令事件,債權人京城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應於收受本裁定之
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補繳聲請費新台幣500元。(請以附件之多元化繳費方式
  繳納或以匯票繳納,受款人請註明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二、請補支付命令聲請狀繕本七份到院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28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劉怡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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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人京城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京城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