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司促字第8425號債 權 人 京城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戴誠志上列債權人京城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因與債務人張東海間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京城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一、請補繳聲請費新台幣500元。(請以附件之多元化繳費方式 繳納或以匯票繳納,受款人請註明臺灣彰化地方法院)二、請補支付命令聲請狀繕本七份到院。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28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劉怡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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