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民事判決 九十二年度彰小字第四四七號
原 告 合作金庫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甲○○
賴二豐
被 告 丙○○
右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於民國九十三年三月五日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貳萬玖仟叁佰壹拾玖元,及其中新臺幣貳萬陸仟陸佰陸拾捌元自民國九十二年七月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日息萬分之四計算之利息,暨按日息萬分之零點四計算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叁佰伍拾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三 月 十二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 法 官 陳 連 發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廿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法院書記官 王 宣 雄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三 月 十二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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