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借款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重訴字,89年度,288號
SLDV,89,重訴,288,2017060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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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89年度重訴字第288號
原   告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原為萬通商業銀
      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童兆勤
訴訟代理人 楊瓔鈺
被   告 陳麗英
      林宏卿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89年9月22日所為之判
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漏附附表一、二、三,茲補正附表一、二、三如本更正裁定附表一、二、三所示。
理 由
一、查本件原告原名稱為「萬通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下稱 萬通銀行),嗣於民國92年10月28日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 有限公司(下稱中信銀)合併,並由中信銀為存續法人,且 法定代理人變更為童兆勤,有原告提出之公司變更登記表影 本在卷可考。是原告雖以萬通銀行名義提起本件訴訟,嗣與 中信銀合併,但其法人格為屬同一,而法定代理人之變更, 則經原告於106年5月22日具狀聲明承受訴訟,核與民事訴訟 法第170條、第177條第3項規定並無不合,應予准許,合先 敘明。
二、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 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 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三、查本院前開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 予更正。
四、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5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李可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6 日
書記官 蔡秉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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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萬通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