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九十三年度嘉小字第七四號
原 告 乙○○○○行股份有公司
法定代理人 胡建助
送達代收人 王清華
訴訟代理人 楊東憲
莊博翔
被 告 甲○○
右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於民國九十三年三月十日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肆萬貳仟陸佰捌拾柒元整,及其中新臺幣肆萬壹仟玖佰伍拾叁元整自民國九十二年五月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貳佰元整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三 月 二十四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法 官 吳昀儒
右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二十日內向本庭(嘉義市○○路三0八之一號)提出上訴狀(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三十六條之二十四第二項規定:對小額程序之第一審裁判之上訴或抗告,非以其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三 月 二十四 日 書記官 陳慶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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