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埔里簡易庭民事裁定 九十三年度埔埔字第十一號
原 告 范揚坤
右原告與被告魏征翔、賴素貞間履行契約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
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參拾肆萬參仟玖佰捌拾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台幣參仟柒
佰伍拾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
送達後十日內向本庭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三 月 五 日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埔里簡易庭
法 官 莊秋燕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十日內提起抗告,並應繳納抗告費用新台幣壹仟元。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三 月 五 日
書記官 林雅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