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6年度,8281號
CHDV,106,司促,8281,201709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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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司促字第8281號
債 權 人 囍家社區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蔡瑞仁
上列債權人囍家社區管理委員會因與債務人黃冬潗間支付命令事
件,債權人囍家社區管理委員會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
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補繳裁判費新臺幣500元。(內附繳費單,如以匯票繳納
  ,受款人請註明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22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楊瑞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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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