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司促字第8281號債 權 人 囍家社區管理委員會法定代理人 蔡瑞仁上列債權人囍家社區管理委員會因與債務人黃冬潗間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囍家社區管理委員會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一、請補繳裁判費新臺幣500元。(內附繳費單,如以匯票繳納 ,受款人請註明臺灣彰化地方法院)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22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楊瑞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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