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九十三年度斗小字第五七號
原 告 甲○○○○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家正
送達代收人 尤雯雯
被 告 喬琦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金木
右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本院於民國九十三年三月三十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
如左: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參萬柒仟柒佰陸拾玖元及其自民國九十三年二月二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台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三 月 三十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 法 官 施坤樹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簡易庭提出上訴狀。(須附繕本)
法院書記官 蕭榮元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三 月 三十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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