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信用卡消費款
北斗簡易庭(民事),斗小字,93年度,5號
PDEV,93,斗小,5,200403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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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九十三年度斗小字第五號
  原   告 台灣省合作金庫
  法定代理人 梁成金
  訴訟代理人 柳慶和
        賴二豐
  被   告 甲○○
右當事人間請求給付信用卡帳款事件,本院於民國九十三年三月十六日言詞辯論終結
,判決如左: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柒仟壹佰捌拾玖元及其中新台幣陸仟陸佰貳拾玖元自民國九十二年十月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日息萬分之四計算之利息;暨按萬分之零點四計算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台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三   月  三十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 法 官 施坤樹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簡易庭提出上訴狀。(須附繕本)
法院書記官 蕭榮元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三   月  三十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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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