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中壢簡易庭民事裁定 九十三年度壢補字第八八號
原 告 夏展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寶玉
原告因請求被告甲○○○○同興行給付貨款,曾聲請對被告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業
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經查,本件訴
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二十
,然原告業已繳納一千元,餘有二
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
之訴。
中 華 民 國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中壢簡易庭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原告如不服本裁定,仍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依法繳納本件第一審裁判費,並於
本裁定送達後十日內依法提起抗告。
書記官 游麗秋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四 月 二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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