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服務費
中壢簡易庭(民事),壢補字,93年度,77號
CLEV,93,壢補,77,2004032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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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中壢簡易庭民事裁定        九十三年度壢補字第七七號
  原   告 甲○○○○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彭培業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服務費事件,曾聲請對被告乙○○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
  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
  裁定後五日內補正左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㈠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貳拾壹萬陸仟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貳
   仟叁佰貳拾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臺幣壹仟元外,尚應補繳新臺幣壹
   仟叁佰貳拾元。
  ㈡提出準備書狀一件及繕本一份。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三   月  二十三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中壢簡易庭
                   法 官 范明達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書記官 阮承皓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三   月   三十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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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甲○○○○介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