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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壢簡易庭(民事),壢補字,93年度,75號
CLEV,93,壢補,75,200403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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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中壢簡易庭民事裁定        九十三年度壢補字第七五號
  原   告 順煜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秀珍
  送達代收人 黃素貞
原告因請求被告甲○○原名黃俊
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二十
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
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中壢簡易庭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原告如不服本裁定,仍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依法繳納本件第一審裁判費,並於
本裁定送達後十日內依法提起抗告。
                   書記官 游麗秋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三   月  二十六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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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順煜企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