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中壢簡易庭民事裁定 九十三年度壢補字第七五號
原 告 順煜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秀珍
送達代收人 黃素貞
原告因請求被告甲○○原名黃俊
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二十
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
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中壢簡易庭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原告如不服本裁定,仍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依法繳納本件第一審裁判費,並於
本裁定送達後十日內依法提起抗告。
書記官 游麗秋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三 月 二十六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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