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司促字第8250號
債 權 人 徐彩玲
上列債權人徐彩玲因與債務人宋華妹間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徐
彩玲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
即予駁回,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依聲請狀存證信函影本所述,被繼承人楊雅谷之繼承人為楊
崇義、楊崇仁、楊崇禮、楊秀蘭、楊宗智、宋華妹,而債權
人受其委託辦理繼承、申報遺產事宜之費用共計新臺幣12,0
00元卻僅對宋華妹請求,是請釋明本件僅對債務人宋華妹請
求給付之依據為何?費用係如何計算?併請提出相關證明文
件以供本院審核。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2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劉怡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