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6年度,8250號
CHDV,106,司促,8250,2017092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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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司促字第8250號
債 權 人 徐彩玲
上列債權人徐彩玲因與債務人宋華妹間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徐
彩玲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
即予駁回,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依聲請狀存證信函影本所述,被繼承人楊雅谷之繼承人為楊
  崇義、楊崇仁楊崇禮楊秀蘭楊宗智宋華妹,而債權
  人受其委託辦理繼承、申報遺產事宜之費用共計新臺幣12,0
  00元卻僅對宋華妹請求,是請釋明本件僅對債務人宋華妹
  求給付之依據為何?費用係如何計算?併請提出相關證明文
  件以供本院審核。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2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劉怡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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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