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6年度,8212號
CHDV,106,司促,8212,2017092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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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司促字第8212號
債 權 人 東利瀝青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清逸
上列債權人東利瀝青股份有限公司因與債務人李世龍間支付命令
事件,債權人東利瀝青股份有限公司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
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補繳裁判費新臺幣500元。( 請以附件之多元化繳費方式
  繳納或以匯票繳納,受款人請註明台灣彰化地方法院)。
二、翔鴻工程行為獨資商號,負責人為李世龍,請具狀更正債務
  人為李世龍即翔鴻工程行
三、請提出債務人李世龍最新之個人戶籍謄本(正本)乙份(請
  務必保留當事人記事欄之登記事項),以供本院審核。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2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劉怡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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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東利瀝青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