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司促字第8212號債 權 人 東利瀝青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張清逸上列債權人東利瀝青股份有限公司因與債務人李世龍間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東利瀝青股份有限公司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一、請補繳裁判費新臺幣500元。( 請以附件之多元化繳費方式 繳納或以匯票繳納,受款人請註明台灣彰化地方法院)。二、翔鴻工程行為獨資商號,負責人為李世龍,請具狀更正債務 人為李世龍即翔鴻工程行。三、請提出債務人李世龍最新之個人戶籍謄本(正本)乙份(請 務必保留當事人記事欄之登記事項),以供本院審核。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2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劉怡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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