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司促字第8162號
債 權 人 馬辰馨
上列債權人馬辰馨因與債務人游景安間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馬
辰馨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
即予駁回,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補繳裁判費新臺幣500元。(請以附件之多元化繳費方式繳
納或以匯票繳納,受款人請註明台灣彰化地方法院)
二、本件經核聲請狀所附通訊軟體LINE照片截圖影本,並無債務
人游景安之姓名,尚難釋明對債務人游景安請求給付新臺幣
46萬元之請求權依據,故請釋明對債務人游景安之請求權依
據,並應提出相關證明文件(如買賣契約書、匯款單據等)
。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19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楊瑞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