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6年度司促字第8154號
債 權 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魏江霖
債 務 人 黃富謄即黃裕旗
債 務 人 黃聰勤
債 務 人 張麗優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壹拾陸萬貳仟參佰陸拾陸
元及自民國一百零六年五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
之二點一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六年六月二日起至
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
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
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債務人黃富騰即黃裕旗前就讀嘉義大學邀同債務人黃聰
勤、張麗優為連帶保證人,向債權人訂借額度新臺幣80
萬元之「就學貸款放款借據」,並陸續動用撥款6筆,
共計新臺幣193,073元整,其利息、利率、違約金、償
還期間及償還辦法詳如放款借據所戴;倘借款人不依約
還本或付息時,除願就遲延還本部分,自遲延日起按本
借款利率計付遲延利息外,並應就遲延還本付息部分,
本金自到期日起,利息自應付息日起,照應還款額,逾
期六個月(含)以內者,按本借款利率百分之十,逾期
六個月以上者,就超過六個月之部分,按本借款利率百
分之二十計付違約金。
(二)依借據約定,借款人有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
利息時,即喪失分期償還權利,債權人得終止契約,追
償全部借款本息暨違約金。詎債務人黃富騰即黃裕旗自
民國106年06月01日起即未依約履行,迄今尚欠本金新
臺幣162,366元,及自民國106年05月01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2.15%計算之利息,與自民國106年06月02日起
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
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
約金等未清償,迭經催討,未蒙繳納。債務人黃聰勤、
張麗優既為連帶保證人,自應負連帶清償責任。為此特
依民事訴訟法第508條之規定,狀請鈞院鑑核,就前項
債權,依督促程序,對債務人核發支付命令,促其清償
,以維權益,實感德便。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19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楊瑞銓
註: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
權人勿庸另行聲請。
三、支付命令於中華民國104年7月3日(含本日)後確定
者,僅得為執行名義,而無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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