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司促字第8141號
債 權 人 尖兵室內裝修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高進芳
上列債權人尖兵室內裝修有限公司因與債務人洪一銘間支付命令
事件,債權人尖兵室內裝修有限公司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
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依所提估價單,客戶名稱載為「醫世紀小兒科」,洪一銘僅
係簽收人。是請求債務人洪一銘給付之依據為何?並提出釋
明資料,抑或更正債務人為「醫世紀小兒科(診所)」。
二、承上,如更正債務人為醫世紀小兒科診所,請一併提出其營
業登記資料及其負責人之個人最新之戶籍謄本(正本)乙份
(請務必保留當事人記事欄及全戶動態欄之登記事項),以
供本院審核。
三、承上,如未更正債務人,則請提出債務人洪一銘個人最新之
戶籍謄本(正本)乙份(請務必保留當事人記事欄及動態欄
之登記事項),以供本院審核。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18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劉怡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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