除權判決(股票)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除字,106年度,310號
SLDV,106,除,310,201706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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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6年度除字第310號
聲 請 人 財政部國有財產署北區分署即陳佩柔之遺產管理人
法定代理人 黃偉政 
代 理 人 黃綵璋 
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於民國106年6月15日言詞辯
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亞洲水泥股份有限公司證券無效。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6 年度司催字第40號公示催告。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6年5月4日屆滿,迄今無人 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22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楊忠霖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22 日
書記官 沈育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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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亞洲水泥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