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6年度,8107號
CHDV,106,司促,8107,20170918,1

1/1頁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6年度司促字第8107號
債 權 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魏江霖
代 理 人 林旭榕
債 務 人 汪峻毅
債 務 人 汪昌瑤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肆萬陸仟捌佰參拾伍元及
  自民國一百零六年四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
  點一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六年五月二日起至清償
  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
  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連
  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
  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債務人汪峻毅前於民國99年至100年間,邀同債務人汪
    昌瑤為連帶保證人向債權人訂借「高中以上學生就學貸
    款」3筆,共計新臺幣91,922元整,借款期限及償還辦
    法詳如借據所載;倘借款人不依期償還本息時,除自逾
    期日起按約定利率計付逾期利息外,另加計違約金(逾
    期六個月以內者,按約定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
    月以上者,按約定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
  (二)依借據約定,借款人有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
    利息時,即喪失分期償還權利,債權人得終止契約,追
    償全部借款本息暨違約金,詎債務人汪峻毅自民國106
    年5月1日起未依約履行,計尚欠本金新臺幣46,835元及
    自民國106年4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2.15%計算之
    利息和自民國106年5月2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六個月
    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以上者
    ,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等未清償,迭經
    催討,未蒙繳納,債務人汪昌瑤既為連帶保證人,自應
    負連帶清償責任,為此狀請 鈞院鑒核,賜准對債務人
    核發支付命令,實為德便。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18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劉怡芳
 註: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
     權人勿庸另行聲請。
   三、支付命令於中華民國104年7月3日(含本日)後確定
     者,僅得為執行名義,而無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

1/1頁


參考資料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