除權判決(股票)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除字,106年度,305號
SLDV,106,除,305,201706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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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一○六年度除字第三○五號
聲 請 人 廖御翔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於民國一百零六年六月
二十二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一○六年度司催字第二十五號公示催告 。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一百零六年五月十八日屆滿, 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六十四條第一項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30 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孫萍萍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30 日
書 記 官 張耕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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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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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 發 行 公 司 │ 股票號碼 │ 股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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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安成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104-NY-19-7 │5,0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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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安成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