宣 示 判 決 筆 錄 九十三年度雄勞小字第一號
原 告 乙○○
被 告 甲○○資訊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于樹權
右當事人間九十三年度雄勞小字第一號給付薪資事件於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四月二十六
日上午九時四十分在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高雄簡易庭民事公開辯論及宣示判決出席職員
如左:
法 官 柯彩燕
法院書記官 林姵妤
朗讀案由。
法官當庭宣示主文如下: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玖萬柒仟陸佰肆拾捌元,及自民國九十三年四月十四 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二、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叁佰元由被告負擔。 三、本判決得假執行。
判決事實及理由要領
原告主張被告積欠如主文所示之薪資金額未給付之事實,業據其提出員工薪資條 、活期儲蓄存款存摺、支票及退票理由單各乙紙、薪資計算表為證,經本院核對 無訛,且被告經合法通知未到場爭執,本院認原告主張之事實堪信為真且有理由 ,爰判決如主文。
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三十六條之二十四第二項:對於本判決之上訴,非以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須表明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與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之上訴理由。(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高雄簡易庭 法院書記官 林姵妤
法 官 柯彩燕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四 月 二十六 日 法院書記官 林姵妤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