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三年度豐簡字第一九三號
原 告 甲○○○○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明泉
送達代收人 鄒豐吉
右原告與被告自良工業股份有限公司間給付票款事件,原告對被告聲請核發支付命令
,經被告異議,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十九條之規定,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惟
原告未據繳足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壹佰玖拾陸萬壹仟貳佰柒拾貳元
,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貳萬零伍佰零叁元,扣除已繳新台幣壹仟元,尚有新台幣
壹萬玖仟伍佰零叁元未繳。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限原
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向本院豐原簡易庭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
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四 月 一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豐原簡易庭
法 官 李國增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四 月 一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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