確定訴訟費用額
豐原簡易庭(民事),沙簡聲字,93年度,8號
FYEV,93,沙簡聲,8,2004040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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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三年度沙簡聲字第八號
  聲 請 人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德南
  相 對 人 甲○○○○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沼基
右當事人間請求確定訴訟費用額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相對人應負擔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玖仟伍佰叁拾叁元,並應給付自本裁定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理 由
一、按法院未於訴訟費用之裁判確定其費用額者,第一審受訴法院於該裁判有執行力 後,應依聲請以裁定確定之;依第一項確定之訴訟費用額,應於裁定送達之翌日 起,加給按法定利率計算之利息,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一條第一項、第三項定有明 文。
二、本件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經本院以九十一年度沙簡字第六七四 號判決確定,應由相對人負擔訴訟費用。
三、經本院調閱前開案卷審查後,相對人應賠償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依後附計算書 確定如主文所示之金額。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一條第一項、第三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四   月  九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沙鹿簡易庭 法 官 游 文 科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須附繕本)。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四   月  九  日                   書記官┌──────────────────────────────────┐
│ 計    算    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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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項      目│ 金  額 (新臺幣) │ 備         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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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審裁判費  │玖仟貳佰肆拾陸元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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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審送達郵費 │貳佰捌拾柒元 │郵資收入390元,退還103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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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    計  │玖仟伍佰叁拾叁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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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甲○○○○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