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使偽造私文書等
豐原簡易庭(刑事),沙簡字,93年度,188號
FYEM,93,沙簡,188,200404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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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九十三年度沙簡字第一八八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乙○○
        甲○○
  共   同 華嘉遠律師
  選任辯護人
右列被告因偽造文書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九十三年度偵字第二一一
、二五七八號),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
乙○○甲○○共同行使偽造私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及他人,各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參佰元折算壹日。均緩刑貳年。偽造之「雇主申請聘僱家庭外籍監護工專用診斷證明書」(含巴氏量表)上偽造之「財團法人私立中國醫藥學院附設醫院」印文參枚、「醫師蔡崇豪8079」印文貳拾肆枚、「林正介診斷書用章」印文壹枚,均沒收。
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二、被告前未曾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因一時失慮,偶罹刑典,事後已坦承犯行 ,深具悔意,經此刑之宣告後,應知警惕而無再犯之虞,本院因認暫不執行其刑 為當,均予以宣告緩刑二年,用啟自新。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一項前段、第四百五十條第一項、第四百五十四 條第二項,刑法第二十八條、第二百十六條、第二百十條、第二百十九條、第四 十一條第一項前段、第七十四條第一款,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二條,逕以簡 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如不服本判決,得於收受判決書送達後十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須附繕本),經本庭向本院管轄第二審之合議庭提起上訴。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四   月  一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沙鹿簡易庭 法 官 郭妙俐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四   月  一  日書記官
附錄本案論罪法條全文:
第二百十條
偽造、變造私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第二百十六條
行使第二百十條至第二百十五條之文書者,依偽造、變造文書或登載不實事項或使登載不實事項之規定處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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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