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債務
虎尾簡易庭(民事),虎小字,93年度,39號
HUEV,93,虎小,39,2004042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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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雲林地方法院虎尾簡易庭民事判決        九十三年度虎小字第三九號
  原   告 台中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虎尾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訴訟代理人 甲○○
  被   告 乙○○
右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經本院於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四月十六日言詞辯論終結
,判決如左: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參萬元,及自民國九十二年十月二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七點九九計算之利息,並自民國九十二年十一月二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內者,依前開週年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以上部份依前開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一計算之違約金。
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新台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原告勝訴部分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起訴主張:被告乙○○(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於民 國(下同)九十二年九月二十五日,與原告訂立小額循環信用貸款契約,借款期 限自九十二年九月二十五日至九十三年九月二十五日,最高動用額度為新台幣( 下同)參萬元,並持用原告發行之財吉寶現金卡,約定自借款日起按日計息,並 約定每月二十一日為最終繳款日,每期最低應繳金額為借款本金百分之五。借款 利息部分,於繳款期限前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七點九九計算之利息,若有逾期繳 款情形,其逾期在六個月內部份依上開週年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以上 部份,依上開週年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又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 金時,視為全部到期。詎料被告自九十二年十月二十一日起未依約繳費,屢催仍 置之不理,爰提起本件訴訟,請求被告連帶清償如主文所示本金、利息及逾期六 個月以內,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七點九九)百分之十,逾期六個月以上,按上 開利率(百分之十七點九九)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二、被告經合法送達,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任何聲明、陳述。三、法院之判斷:
(一)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三百八十六條各 款所列情形,爰依原告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二)原告主張之事實,業據提出財吉寶現金卡聲請書影本、客戶授信查詢單、戶籍 謄本正本各一份為證,而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任何聲 明或陳述,則原告上開主張堪信為真實。
(三)按約定之違約金過高者,得由法院依職權予以酌減,民法第二百五十二條定有 明文。契約當事人約定之違約金是否過高,應依一般客觀之事實、社會經濟狀 況、當事人實際上所受損害及債務人如能如期履行債務時,債權人可享受之一 切利益為衡量標準。是當事人所受之一切消極損害(即可享受之預期利益)及 積極損害,均應加以審酌(最高法院八十四年台上字第九七八號判決意旨參照



)。本件雙方約定之違約金,以本金週年利率百分之一點七九九或百分之三點 五九八計算,本院考量目前微利時代來臨,銀行存放款利息不斷降低,使用貨 幣之代價降低,違約金亦應隨之減少,故就逾期六個月以上部分之違約金,應 酌減至主文所示之範圍,始為合理。
(四)從而,原告本於消費借貸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連帶給付參萬元,及自九十二 年十月二十一日起至清償之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七點九九計算之利息, 暨自九十二年十一月二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六個月以內,加計上開利率 百分之十,逾期六個月以上者,加計上開利率百分之十一計算之違約金,為有 理由,應予准許。逾此範圍之違約金請求,為無理由,應予駁回。四、原告違約金之請求雖為一部敗訴,但因利息違約金部分,原本即不計徵訴訟費, 故而本院仍認為全部之訴訟費用一千元(裁判費一千元),應由被告連帶負擔。 又本件為小額訴訟,法院所為被告敗訴之判決,爰依職權宣告假執行。據上論結,本件原告之訴為一部有理由,一部無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七十九條、第八十五條第二項、第四百三十六條之二十、第四百三十六條之二十三、第四百三十六條第二項、第三百八十五條第一項前段,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四  月  二十七   日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虎尾簡易庭
法 官 葉明松
右正本証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張瑛瑢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四  月  二十七   日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廿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廿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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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台中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虎尾分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有限公司虎尾分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虎尾分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