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6年度司促字第7959號
債 權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童兆勤
債 務 人 陳楊麗敏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壹佰玖拾參萬玖仟零壹拾柒元
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
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
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債務人陳楊麗敏於民國90年02月12日向債權人借款300,
000元,約定分030期攤還,並訂於每月二十三日為攤還
日,未按期攤還本息時,自遲延日起至清償日止,依應
繳金額按年利率百分之二十加付違約金。詎債務人未依
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失期限之利益,
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債務人至民國106年09月06日
止累計1,029,655元正未給付,(其中246,658元為本金
,782,997元為利息,0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
),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
編號:(001)所示之違約金。
(二)債務人陳楊麗敏向債權人請領信用卡使用,卡號:00000
00000000000,卡別:VISA,依約債務人即得於特約商
店記帳消費。債務人至民國106年09月06日止累計909,3
62元正未給付,其中220,783元為消費款;685,207元為
循環利息;3,372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
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
002)所示之利息。
(三)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額債務,而所請求之標的
,茲為求清償之簡速,以免判決程序之繁雜起見,特依
民事訴訟法第五○八條之規定,狀請鈞院依督促程序迅
賜對相對人發支付命令,實為法便。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12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楊瑞銓
註: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
權人勿庸另行聲請。
三、支付命令於中華民國104年7月3日(含本日)後確定
者,僅得為執行名義,而無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
附表106年度司促字第7959號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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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 利息截止日 │ 利息計算方式 │
│序號│ │ │ │ │ │
├──┼───┼─────┼──────┼──────┼───────┤
│ 002│新臺幣│陳楊麗敏 │自民國106年0│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15%計 │
│ │220783│ │9月07日 │ │算之利息 │
│ │元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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違約金:
┌──┬───┬─────┬──────┬──────┬───────┐
│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違約金起算日│違約金截止日│違約金計算方式│
│序號│ │ │ │ │ │
├──┼───┼─────┼──────┼──────┼───────┤
│ 001│新臺幣│陳楊麗敏 │自民國106年0│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20%計 │
│ │246658│ │9月07日 │ │算之違約金 │
│ │元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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