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6年度除字第286號
聲 請 人 地偉達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周東陽
代 理 人 吳秀蓉
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於民國106 年6 月6 日言詞
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5 年度司催字第816 號公示催告。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6 年5 月10日屆滿,迄今無 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8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絲鈺雲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8 日
書記官 郭如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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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票附表: 106年度除字第286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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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 發 票 人│ 付 款 人 │ 受 款 人 │ 票 面 金 額 │ 支票號碼 │ 發 票 日 期 │
│號│ │ │ │ (新臺幣) │ │ ( 或到期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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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地偉達股份有限公│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股│徐曾素心 │9,000元 │BT1063467 │105年12月31日 │
│ │司 周東陽 │份有限公司內湖分公│ │ │ │ │
│ │ │司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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