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6年度,7942號
CHDV,106,司促,7942,20170926,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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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6年度司促字第7942號
債 權 人 內政部營建署
法定代理人 許文龍
代 理 人 卓芳洲
債 務 人 王方怡即王鳳英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柒拾玖萬柒仟柒佰捌拾玖元及
  自民國一百零六年一月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一
  點一三七計算之利息,並自民國一百零六年二月八日起至清
  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內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超過六
  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四十計算之違約金,並賠償督促
  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
  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26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劉怡芳
註: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
    人勿庸另行聲請。
  三、支付命令於中華民國104年7月3日(含本日)後確定者
    ,僅得為執行名義,而無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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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