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三年度聲字第四四一號
聲 請 人 興廣天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天發
相 對 人 丁嘉文具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乙○○○
相 對 人 甲○○
右當事人間返還擔保金事件,本院於民國九十三年三月二十九日所為之裁定,其正本
應更正如左:
主 文
原裁定正本當事人欄中關於「相對人鄭丁喜」之記載,應更正為「相對人甲○○」。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 正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二條第一項定有明文。此於裁定亦準用之,同法第 二百三十九條亦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四 月 三十 日 民事第五庭
~B法 官 黃宏欽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四 月 三十 日~B法院書記官 史華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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