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6年度除字第281號
聲 請 人 葉松柏即王淑敏之繼承人
代 理 人 葉育祈
上列聲請人因遺失台達化學工業股份有限公司證券,聲請除權判
決事件,本院於民國106 年6 月16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台達化學工業股份有限公司證券(股票)無效。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6年度司催字第35號公示催告。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6年5月7日屆滿,迄今無人 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23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林銘宏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23 日
書記官 劉雅萍
附表:台達化學工業股份有限公司證券(股票)┌──────────┬────┐
│證券字號(股票編號)│股 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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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9NX0030827-9 │21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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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0NX0053738-8 │23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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