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損害補償金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重訴字,92年度,365號
KSDV,92,重訴,365,2004041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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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九十二年度重訴字第三六五號
  原   告 p○○
        O○○
        子○○
        戌○○
        Z○○
        丁○○
        f○○
        T○○
        e○○
        I○○
        R○○
        辰○○
        庚○○
        癸○○
        地○○
        申○○
        H○○
        S○
        X○○
        酉○○
        l○○
        V○○
        宇○○○
        L○
        壬○○
        C○○
        a○○
        J○○
        巳○○
        k○
        h○○
        i○○
        g○○
        A○○
        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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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宙○○○
        q○○
        j○○
        丙○
        m○○
        午○○
        P○○
        丑○○
        未○○
        甲○○
        N○○
        U○○
        b○○
        d○○
        乙○○
        n○○
        D○○
        Y○○
        c○○
        亥○○
        E○○
        玄○○
        M○○
        辛○○
        G○驚
        卯○○
        戊○○
        W○○
        r○○
        K○○
        天○○
        B○○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尤挹華律師
  複 代理人 郭正鵬律師
  被   告 高雄縣彌陀鄉文安村辦公處生產福利建設基金
  法定代理人 Q○○○
  訴訟代理人 林維毅律師
當事人間請求給付損害補償金事件,本院於民國九十三年三月二十九日言詞辯論終結
,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分別給付原告如附表一所示之金額。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如附表一「免為假執行供擔保金額欄」所示之金額分別為原告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事 實 及 理 由
一、按非法人之團體,設有代表人或管理人者,有當事人能力,民事訴訟法第四十條 第三項定有明文;又按民事訴訟法第四十條第三項所謂非法人之團體設有代表人 或管理人者,必須有一定之名稱及事務所或營業所,並有一定之目的及獨立之財 產者,始足以當之。最高法院民國六十四年度台上字第二四六一號著有判例可資 參照。查本件被告具獨立名稱為「高雄縣彌陀鄉文安村辦公處生產福利建設基金 」,設址於高雄縣彌陀鄉○○村○○路四巷四號,所管理之基金來源為中國石油 股份有限公司(下稱中油公司)因於高雄縣彌陀鄉文安村興建天然氣LNG接收 站造成該村海水倒灌所給予之損害補償金新台幣(下同)六千五百餘萬元,於管 理期間並曾在誠泰商業銀行彌陀簡易型分行,設置統一編號為00000000 號、活期存款帳號為000000000000號、定期存款帳號為00000 0000000號等帳戶,且被告管理基金之目的為:「一、健全本村(即文安 村)組織、以村辦公處為中心、團結村民、和衷共濟、發揮本村組織功能。二、 運用本村人力、物力、財力,採取分工合作、主動服務、共同致力於地方建設。 三、加強推行本村生產福利建設,精神倫理建設,帶動村民社會教育,充裕本村 事業、經濟來源。四、維護本村生產福利建設成果,並繼續發展本村建設達到安 和樂利之社會境界。」又被告設有管理人,由Q○○○擔任主任委員、莊重川為 委員兼幹事、莊清彥為委員兼會計、江文夫為委員兼出納、朱敏華、莊宗仁、F ○○、莊福祿、李令國、吳江仙女、吳江玉蘭、李柱、陳明夫、陳世華、江喜男 等為委員等事實,有高雄縣彌陀鄉文安村辦公處生產福利建設基金設置要點(下 稱基金設置要點)、文安村辦公處生產福利基金管理委員會名冊、誠泰商業銀行 彌陀簡易型分行九十一年十一月五日誠泰銀行彌簡字第一二三號函附卷可稽(見 本件卷宗及本院九十一年度岡簡字第二九七號卷第五十六頁至五十八頁、第九十 七頁),足認被告有一定之名稱及事務所,設有管理人,並有特定之目的及可獨 立管理運用之財產,參照前揭民事訴訟法規定及判例意旨,被告應具有當事人能 力,原告自得向其起訴請求,合先敘明。
二、原告主張訴外人中油公司因於高雄縣彌陀鄉文安村興建天然氣LNG接收站,造 成該村自七十九年三月十二日起至八十五年間止發生海水倒灌之災害,為彌補文 安村之損失,遂發給損害補償金六千五百餘萬元;而被告係受文安村村民之委託 ,以管理該補償金為目的所設置之組織。依被告設置之依據即基金設置要點之規 定,基金之用途係為推行文安村生產福利建設等事項,屬永久性基金,以不能動 用為原則;惟於八十五年九月十八日文安村八十六年度村民大會上卻經村民多數 決議通過,同意被告將所受領之補償金全數發放予村民,隨後由被告基金管理委 員會主任委員Q○○○、幹事莊重川、會計莊清彥、出納江文夫等人依決議內容 執行發放。因Q○○○等人發放補償金之行為違反前述基金永久不得動用之規定 ,有違法之虞,原告不敢立刻領取;嗣Q○○○等人前開發放補償金之行為經臺 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以八十七年度上訴字第一三六二號判決無罪確定,原告認司



法機關已確定被告發放補償金之行為合法,乃依被告發放補償金之標準:七十九 年三月十二日前戶籍設於文安村者,每戶發放補償金七萬五千元(下稱戶口補償 金)、八十五年九月十八日前戶籍設於文安村者,每人發放補償金一萬八千元( 下稱人口補償金),分別向被告請求給付如附表一所示之補償金,詎被告竟拒絕 給付。原告爰依兩造間之委任關係,請求被告給付各原告如附表一所示之金額。 從而聲明:如主文第一項所示。
三、被告則以其發放本件補償金之條件為:於七十九年三月十二日當日戶籍設在文安 村之村民,每戶發放戶口補償金七萬五千元,於八十五年九月十八日當日戶籍設 在文安村之村民,每人發放人口補償金一萬八千元,另於七十九年三月十二日以 後曾設籍在文安村,惟於八十五年九月十八日前已死亡之村民,基於人道立場仍 予發放人口補償金;故除如附表一編號十三、十四、二二、二三、二六、二七、 四十、四一、四三、五十、五一、五二、五五、五六、五七、五八、六十、六三 、六七「被告是否爭執欄」所示江惠美等人均未於八十五年九月十八日當日設籍 在文安村,不能領取人口補償金,另原告申○○為原告地○○之子,兩人戶籍地 均設於高雄縣彌陀鄉○○村○○路一巷四二號,僅於同住址內創立新戶,不得領 取二份戶口補償金,故原告申○○不能領取戶口補償金外,對其餘原告得請求之 金額均不爭執。又被告前已發放大部分之補償金,有部分原告已經領取完畢,不 得再次領取等語置辯。並聲明:駁回原告之訴,如受不利判決,願供擔保請准免 為假執行。
四、經查,訴外人中油公司因於高雄縣彌陀鄉文安村興建天然氣LNG接收站,造成 該村自七十九年三月十二日起至八十五年間止發生海水倒灌之災害,為彌補文安 村之損失,遂發給損害補償金六千五百餘萬元;而被告係受文安村村民之委託, 以管理該補償金為目的所設置之組織,兩造間有委任關係存在。依被告設置之依 據即基金設置要點之規定,基金之用途係為推行文安村生產福利建設等事項,屬 永久性基金,以不能動用為原則,惟於八十五年九月十八日文安村八十六年度村 民大會上經村民多數決議通過,同意被告將所受領之補償金全數分發受災戶。嗣 被告基金委員會決定合於補償標準者,每戶發放戶口補償金七萬五千元、每人發 放人口補償金一萬八千元,而於七十九年三月十二日前已設籍在文安村之村民, 即得領取戶口補償金,於八十五年九月十八日當日戶籍設在文安村之村民,或於 七十九年三月十二日以後曾設籍在文安村,惟於八十五年九月十八日前死亡之村 民,均得領取人口補償金。又如附表一「原告受讓何人之人口、戶口補償金欄」 所示訴外人梁曉君等人均已將其受領人口及戶口補償金之權利讓與原告p○○等 人(詳如附表一所示),至讓與人已於起訴前死亡者,除如附表二編號十四所示 之各繼承人,已簽立遺產分割繼承協議書,約定由原告G○驚取得被繼承人李天 賜之人口及戶口補償金債權外,其餘均由各該讓與人之繼承人將受領本件人口、 戶口補償金之權利讓與原告R○○等人(詳如附表二所示),是原告p○○、O ○○、子○○戌○○Z○○丁○○f○○T○○e○○I○○R○○辰○○地○○H○○S○X○○酉○○l○○L○、壬 ○○、J○○巳○○k○h○○i○○g○○A○○己○○、寅 ○○、黃○○宙○○○q○○m○○P○○丑○○未○○甲○○



N○○U○○n○○D○○玄○○辛○○G○驚戊○○、W○ ○、r○○天○○B○○所得請求之補償金金額如附表一所示無誤之事實, 為兩造所不爭,並據原告提出基金設置要點、遺產分割繼承協議書各一份、債權 讓與契約書六十九份、戶籍謄本一百二十九份及戶口名簿四十三份為證,復經本 院調閱本院九十一年度岡簡字第二九七號民事卷宗、八十六年度訴字第三一九五 號刑事卷宗查核屬實,堪信其為真正。
五、至原告主張訴外人江惠美、江蘇不纏、江芬蘭、江芬卿、莊佳恩、曾惠岑、莊心 慈、莊珮綺、莊詠荃、吳雅玲、吳秀足、鄭冠宇、李月真、莊瑞凱、張秋徵、莊 雅雯、莊蕙鎂、郭美女、江鳳鳴、莊玉珍、江進順、阮金雲、江哲緯、江冠霆、 江家萱、莊秀娟、莊秀枝、莊慧敏、吳福安、李莊敏、李麗娟、李金宗、蔡玉玲 、李育旻、李育昕、李金得、蔡佳慧、李佑甄、李金靖、梁志銘、梁哲瑋、江潘 秋碧、江志強、張慧貞及原告午○○b○○E○○等人於七十九年三月十二 日至八十五年九月十八日間,均曾設籍在文安村,亦有領取人口補償金權利等語 ,為被告所否認,並以前詞置辯。經查:
(一)原告b○○E○○、訴外人李金得、蔡佳慧、李莊敏、李佑甄、張慧貞部分 :
(1)依原告b○○之戶籍謄本記載可知,原告b○○原設籍於高雄縣彌陀鄉○○村 ○○路四巷十三號,其曾於八十八年四月二十八日遷出至高雄縣仁武鄉,旋於 同年五月十九日遷回,此外別無遷徙之紀錄,是堪認原告b○○於八十五年九 月十八日當日仍設籍於文安村。
(2)再查,原告E○○及訴外人李金得、蔡佳慧、李莊敏、李佑甄原均設籍於高雄 縣彌陀鄉○○村○○鄰○○路六之三號(由原告E○○擔任戶長),嗣於八十 年五月三十一日在同址創立新戶,改由訴外人李金得擔任戶長,直到八十五年 九月三十日才變更住址,有訴外人李金得等人之戶籍謄本、戶口名簿在卷可考 ,故原告E○○等五人於八十五年九月十八日當日仍設籍於文安村無疑。(3)又查,訴外人張慧貞之戶籍謄本記事欄記載「在本籍地出生‧‧‧原住高雄縣 彌陀鄉○○村○○鄰○○路一巷十之三號K○○戶內民國八十六年十月九日遷 入」等語,足見張慧貞於八十六年十月九日前係設籍於文安村十一鄰文安路一 巷十之三號K○○戶內,則張慧貞於八十五年九月十八日當日顯仍設籍於文安 村。
(4)綜上,原告b○○E○○及訴外人李金得、蔡佳慧、李莊敏、李佑甄、張慧 貞等人,於八十五年九月十八日當日仍設籍於文安村,上開七人均有領取人口 補償金之權利。
(二)原告午○○及訴外人江惠美等四十人部分:(1)原告午○○及訴外人江惠美、江蘇不纏、江芬蘭、江芬卿、莊佳恩、曾惠岑、 莊心慈、莊珮綺、莊詠荃、吳雅玲、吳秀足、鄭冠宇、李月真、莊瑞凱、張秋 徵、莊雅雯、莊蕙鎂、郭美女、江鳳鳴、莊玉珍、江進順、阮金雲、江哲緯、 江冠霆、江家萱、莊秀娟、莊秀枝、莊慧敏、吳福安、李金靖、李麗娟、李金 宗、蔡玉玲、李育旻、李育昕、梁志銘、梁哲瑋、江潘秋碧、江志強等四十人 (下稱原告午○○等四十人),均於七十九年三月十三日起至八十五年九月十



八日止之期間內將戶籍遷出文安村,此有原告午○○等四十人之戶籍謄本或戶 口名簿附卷可考。被告雖辯稱於八十五年九月十八日前已將戶籍遷出文安村之 村民不得請領人口補償金等語;惟按受任人處理委任事務,應依委任人之指示 ,並與處理自己事務為同一之注意,其受有報酬者,應以善良管理人之注意為 之。又受任人非有急迫之情事,並可推定委任人若知有此情事亦允許變更其指 示者,不得變更委任人之指示。民法第五百三十五條、第五百三十六條分別定 有明文。查本件被告係受文安村村民之委託,負責管理中油公司撥付之補償金 ,並依照村民大會之決議處理發放事宜,前已述及,則受任人(即被告)處理 委任事務,自應依委任人(文安村村民)之指示為之。次查,訴外人中油公司 係因興建天然氣LNG接收站,造成文安村自七十九年三月十二日起至八十五 年間止發生海水倒灌之災害,為彌補文安村之損失,始撥付本件損害補償金, 其後文安村村民大會決議將該筆補償金全數分發受災戶之事實,已如前述,足 證文安村村民對被告之指示為「將中油公司之損害補償金全數分發受災戶」。 再查,文安村海水倒灌之時間係自七十九年三月十二日起至八十五年間,而原 告午○○等四十人均曾於七十九年三月十二日起至八十五年九月十八日(補償 金發放最後基準日)止之期間內設籍於文安村,則不論該四十人是否在八十五 年九月十八日前將戶籍遷出文安村,均不影響其身為海水倒灌事件受災戶之事 實。職是,原告午○○等四十人既已具備「受災戶」之身分,揆諸前揭民法第 五百三十五條、第五百三十六條之規定,被告自不得違反文安村村民之指示, 自行決定剝奪原告午○○等四十人請領人口補償金之權利。從而,被告基金委 員會雖決議並公告「於八十五年九月十八日當日設籍於文安村者始能領取人口 補償金」,該項決議、公告尚不得拘束原告午○○等四十人,該四十人仍得請 求被告給付人口補償金。
(2)被告復辯稱文安村村民大會曾決議將分發補償金事宜交由被告基金管理委員會 全權處理(包括決定發放條件)等語,然查,依據文安村八十六年度村民大會 會議紀錄報告表(見本院九十一年度岡簡字第二九七號卷第五十四頁)及村民 大會會議決議書(見同上卷第五十三頁)之記載,該次村民大會僅作成「中油 損害賠償基金全數分發受災戶」、「村民大會通過後由新產生委員會處理。( 照案通過。)選十五名為文安村辦公處生產福利建設基金委員,由Q○○○為 主任委員,其餘十四人委託Q○○○全權處理,李柱自願任委員」之決議,並 未決議被告基金委員會之委員得全權決定發放補償金之條件,並得將某些受災 戶剔除,不予發放補償金,故被告被告上開所辯並不足採。六、被告又辯稱原告申○○為原告地○○之子,該二人戶籍均設於同一住址內(高雄 縣彌陀鄉○○村○○路一巷四二號),僅能領取一份戶口補償金,故原告申○○ 不得請求戶口補償金七萬五千元云云。經查,原告地○○申○○均設籍於高雄 縣彌陀鄉○○村○○路一巷四二號,並分別為戶號S0000000號共同生活 戶(於三十六年七月二十四日創戶)、S0000000號共同生活戶(於六十 六年四月十一日創戶)之戶長,有該二人之戶籍謄本在卷可憑;次查,被告發放 戶口補償金之條件為須於七十九年三月十二日前已在文安村設戶籍,且每戶得請 求一份戶口補償金,已如前述,上開發放條件既未限制設於同一地址之不同生活



戶,僅能請求一份戶口補償金,被告亦未說明並舉證證明其所為「設於同一地址 之不同生活戶僅能領取一份戶口補償金」之主張有何依據,則前開戶號S000 0000號、S0000000號共同生活戶應認均符合受領戶口補償金之條件 ,原告地○○申○○得分別請求被告給付戶口補償金,被告前揭所辯,於法洵 屬無據。
七、被告另以其前曾發放大部分補償金,部分原告已受領補償金等語置辯,並聲請本 院傳訊證人即辦理本件補償金發放作業之人o○○,然此為原告所否認。經查, 本院數度依被告陳報之地址通知證人o○○到庭作證,開庭通知均以「查無此人 」或「遷移不明」為由退回,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則證人o○○行方不明,被 告亦未陳報該證人之真實住址,本院即無從調查此項證據。此外,被告迄未陳明 原告或如附表一所示之債權讓與人中,何人已領取本件補償金,並提出證據以實 其說,則被告空言主張已有部分原告領取本件補償金云云,尚難採信。八、綜上所述,被告受文安村村民之委託處理發放本件補償金事宜,兩造間成立委任 關係,且如附表一所示之各原告及補償金債權讓與人均有請求被告給付本件人口 補償金或戶口補償金之權利,而原告p○○等人已受讓訴外人梁曉君等人(詳如 附表一所示)之人口補償金、戶口補償金債權,從而,原告p○○等人依兩造間 之委任關係,請求被告履行處理委任事務之義務,給付原告p○○等人如附表一 所示之補償金,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九、本件係所命給付之金額未逾五十萬元之判決(被告應分別給付各原告之金額均不 逾五十萬元),就原告勝訴部分,應依職權宣告假執行,又被告陳明願供擔保, 請准免為假執行,核無不合,爰酌定相當之擔保金額准許之。十、本件事證已臻明確,兩造其餘攻擊防禦方法及舉證,核於判決結果不生影響,爰 不一一論斷,附此敘明。
據上論結,本件原告之訴為有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七十八條、第三百八十九條第一項第五款、第三百九十二條第二項,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四   月   十五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
~B審判長法官 楊富強
~B法   官 楊國祥
~B法   官 楊筑婷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廿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十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四   月   十五   日 年 月 日
~B法院書記官 胡淑芳
~FO
~T32
┌──────────────────────────────────────────────────────────────┐
│附表一 │




├──┬────┬───────┬────────┬────────────┬────────┬───────┬───────┤
│編號│姓 名 │被告應給付之金│免為假執行供擔保│原告受讓何人之人口、戶口│受領補償金內容 │ 計 算 式 │被告是否爭執 │
│ │ │額(新台幣) │金額(新台幣) │補償金債權 │ │ │ │
├──┼────┼───────┼────────┼────────────┼────────┼───────┼───────┤
│一 │p○○ │三萬六千元 │三萬六千元 │梁曉君 │二份人口補償金 │18000*2=36000 │被告不爭執 │
├──┼────┼───────┼────────┼────────────┼────────┼───────┼───────┤
│二 │O○○ │十八萬三千元 │十八萬三千元 │莊陳柳枝、莊芷筠、莊清良│六份人口補償金、│18000*6+75000 │被告不爭執 │
│ │ │ │ │、莊慈恩、莊靜津 │一份戶口補償金 │=183000 │ │
├──┼────┼───────┼────────┼────────────┼────────┼───────┼───────┤
│三 │子○○ │十四萬七千元 │十四萬七千元 │王瑪玲、江俊彥、江俊哲 │四份人口補償金、│18000*4+75000 │被告不爭執 │
│ │ │ │ │ │一份戶口補償金 │=147000 │ │
├──┼────┼───────┼────────┼────────────┼────────┼───────┼───────┤
│四 │戌○○ │十八萬三千元 │十八萬三千元 │吳莊素娥、吳宏章、吳弘聖│六份人口補償金、│18000*6+75000 │被告不爭執 │
│ │ │ │ │、吳麗蘭、吳素金 │一份戶口補償金 │=183000 │ │
├──┼────┼───────┼────────┼────────────┼────────┼───────┼───────┤
│五 │Z○○ │十四萬七千元 │十四萬七千元 │莊黃碧珠、莊怡菀、莊賜民│四份人口補償金、│18000*4+75000 │被告不爭執 │
│ │ │ │ │ │一份戶口補償金 │=147000 │ │
├──┼────┼───────┼────────┼────────────┼────────┼───────┼───────┤
│六 │丁○○ │五萬四千元 │五萬四千元 │莊秀芳、江文平 │三份人口補償金 │18000*3=54000 │被告不爭執 │
├──┼────┼───────┼────────┼────────────┼────────┼───────┼───────┤
│七 │f○○ │二十萬一千元 │二十萬一千元 │郭張玉盆、郭靜美、郭雅雯│七份人口補償金、│18000*7+75000 │被告不爭執 │
│ │ │ │ │、郭淑菁、郭淑燕、郭子琴│一份戶口補償金 │=201000 │ │
├──┼────┼───────┼────────┼────────────┼────────┼───────┼───────┤
│八 │T○○ │十八萬三千元 │十八萬三千元 │莊黃秀雯、莊黃順治、莊意│六份人口補償金、│18000*6+75000 │被告不爭執 │
│ │ │ │ │梅、莊麗娟、莊明翰 │一份戶口補償金 │=183000 │ │
├──┼────┼───────┼────────┼────────────┼────────┼───────┼───────┤
│九 │e○○ │十一萬一千元 │十一萬一千元 │莊嘉盛 │二份人口補償金、│18000*2+75000 │被告不爭執 │
│ │ │ │ │ │一份戶口補償金 │=111000 │ │
├──┼────┼───────┼────────┼────────────┼────────┼───────┼───────┤
│十 │I○○ │十六萬五千元 │十六萬五千元 │張陳美玉、張素華、張志欽│五份人口補償金、│18000*5+75000 │被告不爭執 │
│ │ │ │ │、張素鳳 │一份戶口補償金 │=165000 │ │
├──┼────┼───────┼────────┼────────────┼────────┼───────┼───────┤
│十一│R○○ │十四萬七千元 │十四萬七千元 │莊清海(已歿)、莊培厚、│四份人口補償金、│18000*4+75000 │被告不爭執 │
│ │ │ │ │莊仕渠 │一份戶口補償金 │=147000 │ │
├──┼────┼───────┼────────┼────────────┼────────┼───────┼───────┤
│十二│辰○○ │十六萬五千元 │十六萬五千元 │吳于枚、吳于芳、吳偉佑、│五份人口補償金、│18000*5+75000 │被告不爭執 │
│ │ │ │ │李麗華 │一份戶口補償金 │=165000 │ │
├──┼────┼───────┼────────┼────────────┼────────┼───────┼───────┤
│十三│庚○○ │十八萬三千元 │十八萬三千元 │江張昭月、江世全、江世技│六份人口補償金、│18000*6+75000 │爭執江惠美人口│
│ │ │ │ │、江惠美、江世雄 │一份戶口補償金 │=183000 │補償金部分 │




├──┼────┼───────┼────────┼────────────┼────────┼───────┼───────┤
│十四│癸○○ │二十萬一千元 │二十萬一千元 │江蘇不纏、江芬蘭、江芬卿│七份人口補償金、│18000*7+75000 │爭執江蘇不纏、│
│ │ │ │ │、江志文、江志國、江孟崇│一份戶口補償金 │=201000 │江芬蘭、江芬卿│
│ │ │ │ │ │ │ │人口補償金部分│
├──┼────┼───────┼────────┼────────────┼────────┼───────┼───────┤
│十五│地○○ │十四萬七千元 │十四萬七千元 │吳黃伯忍、吳宗旗、吳清益│四份人口補償金、│18000*4+75000 │被告不爭執 │
│ │ │ │ │ │一份戶口補償金 │=147000 │ │
├──┼────┼───────┼────────┼────────────┼────────┼───────┼───────┤
│十六│申○○ │十四萬七千元 │十四萬七千元 │吳高玉花、吳清田、吳清坤│四份人口補償金、│18000*4+75000 │爭執戶口補償金│
│ │ │ │ │ │一份戶口補償金 │=147000 │部分 │
├──┼────┼───────┼────────┼────────────┼────────┼───────┼───────┤
│十七│H○○ │十六萬五千元 │十六萬五千元 │林莊麗玉、林政順、林秀英│五份人口補償金、│18000*5+75000 │被告不爭執 │
│ │ │ │ │、林慶原 │一份戶口補償金 │=165000 │ │
├──┼────┼───────┼────────┼────────────┼────────┼───────┼───────┤
│十八│S○  │二十七萬三千元│二十七萬三千元 │莊清榮、蘇秀月、莊陳嫌、│十一份人口補償金│18000*11+75000│被告不爭執 │
│ │ │ │ │莊漢麟、莊逸軒、許麗香、│、一份戶口補償金│=273000 │ │
│ │ │ │ │莊欣翰、莊佳穎、莊佳欣 │ │ │ │
│ │ │ │ │莊碧珠 │ │ │ │
├──┼────┼───────┼────────┼────────────┼────────┼───────┼───────┤
│十九│X○○ │十四萬七千元 │十四萬七千元 │陳美蓮、莊勝羽、莊勝名 │四份人口補償金、│18000*4+75000 │被告不爭執 │
│ │ │ │ │ │一份戶口補償金 │=147000 │ │
├──┼────┼───────┼────────┼────────────┼────────┼───────┼───────┤
│二十│酉○○ │十六萬五千元 │十六萬五千元 │吳李玉霜、吳宜雯、吳宜君│五份人口補償金、│18000*5+75000 │被告不爭執 │
│ │ │ │ │、吳曉華 │一份戶口補償金 │=165000 │ │
├──┼────┼───────┼────────┼────────────┼────────┼───────┼───────┤
│二一│l○○ │十四萬七千元 │十四萬七千元 │王大海(已歿)、王文驥、│四份人口補償金、│18000*4+75000 │被告不爭執 │
│ │(原名曾│ │ │王淵龍 │一份戶口補償金 │=147000 │ │
│ │桂香) │ │ │ │ │ │ │
├──┼────┼───────┼────────┼────────────┼────────┼───────┼───────┤
│二二│V○○ │三十萬九千元 │三十萬九千元 │莊佳恩、曾惠岑、莊心慈、│十三份人口補償金│18000*13+75000│爭執莊佳恩、曾│
│ │ │ │ │莊珮綺、莊詠荃、莊佳生、│、一份戶口補償金│=309000 │惠岑、莊心慈、│
│ │ │ │ │莊瓊慧、莊佳評、蘇郁光、│ │ │莊珮綺、莊詠荃│
│ │ │ │ │莊雯鈞、莊惠鈞、莊富鈞 │ │ │人口補償金部分│
├──┼────┼───────┼────────┼────────────┼────────┼───────┼───────┤
│二三│宇○○○│十四萬七千元 │十四萬七千元 │吳雅玲、吳秋燕、吳秀足 │四份人口補償金、│18000*4+75000 │爭執吳雅玲、吳│
│ │ │ │ │ │一份戶口補償金 │=147000 │秀足人口補償金│
│ │ │ │ │ │ │ │部分 │
├──┼────┼───────┼────────┼────────────┼────────┼───────┼───────┤
│二四│L○  │十一萬一千元 │十一萬一千元 │莊林玉女 │二份人口補償金、│18000*2+75000 │被告不爭執 │
│ │ │ │ │ │一份戶口補償金 │=111000 │ │




├──┼────┼───────┼────────┼────────────┼────────┼───────┼───────┤
│二五│壬○○ │二十萬一千元 │二十萬一千元 │江蘇月真、江令珠、江孟倉│七份人口補償金、│18000*7+75000 │被告不爭執 │
│ │ │ │ │、江嘉芬、江淑英、江秀靜│一份戶口補償金 │=201000 │ │
├──┼────┼───────┼────────┼────────────┼────────┼───────┼───────┤
│二六│C○○ │二十三萬七千元│二十三萬七千元 │李茂洲、劉素芬、李芳雯、│九份人口補償金、│18000*9+75000 │爭執鄭冠宇、李│
│ │ │ │ │李彥儒、李茂胤、李茂青、│一份戶口補償金 │=237000 │月真人口補償金│
│ │ │ │ │鄭冠宇、李月真 │ │ │部分 │
├──┼────┼───────┼────────┼────────────┼────────┼───────┼───────┤
│二七│a○○ │二十一萬九千元│二十一萬九千元 │莊春玉(已歿)、莊張秀去│八份人口補償金、│18000*8+75000 │爭執莊瑞凱、張│
│ │ │ │ │、莊淑玲、莊瑞凱、張秋徵│一份戶口補償金 │=219000 │秋徵、莊雅雯、│
│ │ │ │ │、莊雅雯、莊蕙鎂 │ │ │莊蕙鎂人口補償│
│ │ │ │ │ │ │ │金部分 │
├──┼────┼───────┼────────┼────────────┼────────┼───────┼───────┤
│二八│J○○ │十二萬九千元 │十二萬九千元 │吳秋美、張宏偉 │三份人口補償金、│18000*3+75000 │被告不爭執 │
│ │ │ │ │ │一份戶口補償金 │=129000 │ │
├──┼────┼───────┼────────┼────────────┼────────┼───────┼───────┤
│二九│巳○○ │十六萬五千元 │十六萬五千元 │吳曾碧霞、吳慶鴻、吳翠芬│五份人口補償金、│18000*5+75000 │被告不爭執 │
│ │ │ │ │、吳健銘 │一份戶口補償金 │=165000 │ │
├──┼────┼───────┼────────┼────────────┼────────┼───────┼───────┤
│三十│k○  │十一萬一千元 │十一萬一千元 │郭江賜春 │二份人口補償金、│18000*2+75000 │被告不爭執 │
│ │ │ │ │ │一份戶口補償金 │=111000 │ │
├──┼────┼───────┼────────┼────────────┼────────┼───────┼───────┤
│三一│h○○ │三萬六千元 │三萬六千元 │郭劉素真 │二份人口補償金 │18000*2=36000 │被告不爭執 │
├──┼────┼───────┼────────┼────────────┼────────┼───────┼───────┤
│三二│i○○ │十萬八千元 │十萬八千元 │郭宣妤、郭仕儀、郭育琪、│六份人口補償金 │18000*6=108000│被告不爭執 │
│ │ │ │ │郭巧茹、郭皓哲 │ │ │ │
├──┼────┼───────┼────────┼────────────┼────────┼───────┼───────┤
│三三│g○○ │九萬元 │九萬元 │盧秀琴、郭晉愷、郭仲軒、│五份人口補償金 │18000*5=90000 │被告不爭執 │
│ │ │ │ │郭冠呈 │ │ │ │
├──┼────┼───────┼────────┼────────────┼────────┼───────┼───────┤
│三四│A○○ │三萬六千元 │三萬六千元 │郭育民 │二份人口補償金 │18000*2=36000 │被告不爭執 │
├──┼────┼───────┼────────┼────────────┼────────┼───────┼───────┤
│三五│己○○ │九萬三千元 │九萬三千元 │江蔡銀(已歿) │一份人口補償金(│18000+75000 │被告不爭執 │
│ │ │ │ │ │不包括原告本身)│=93000 │ │
│ │ │ │ │ │、一份戶口補償金│ │ │
├──┼────┼───────┼────────┼────────────┼────────┼───────┼───────┤
│三六│寅○○ │三十萬九千元 │三十萬九千元 │江審、江吳炒(已歿)、 │十三份人口補償金│18000*13+75000│被告不爭執 │
│ │ │ │ │江慶明、郭金雲、江瓊茹、│、一份戶口補償金│=309000 │ │
│ │ │ │ │江玲芳、江弘暉、黃美雀、│ │ │ │
│ │ │ │ │江河清、江弘傑、莊左敏、│ │ │ │




│ │ │ │ │莊淑華 │ │ │ │
├──┼────┼───────┼────────┼────────────┼────────┼───────┼───────┤
│三七│黃○○ │七萬二千元 │七萬二千元 │林育樓、李心容、李誌棋 │四份人口補償金 │18000*4=72000 │被告不爭執 │
├──┼────┼───────┼────────┼────────────┼────────┼───────┼───────┤
│三八│宙○○○│九萬三千元 │九萬三千元 │ │一份人口補償金、│18000+75000 │被告不爭執 │
│ │ │ │ │ │一份戶口補償金 │=93000 │ │
├──┼────┼───────┼────────┼────────────┼────────┼───────┼───────┤
│三九│q○○ │五萬四千元 │五萬四千元 │趙立貴(已歿)、趙銓 │三份人口補償金 │18000*3=54000 │被告不爭執 │
├──┼────┼───────┼────────┼────────────┼────────┼───────┼───────┤
│四十│j○○ │十六萬五千元 │十六萬五千元 │郭吳隨、郭春華、郭美燕、│五份人口補償金、│18000*5+75000 │爭執郭美女人口│
│ │ │ │ │郭美女 │一份戶口補償金 │=165000 │補償金部分 │
├──┼────┼───────┼────────┼────────────┼────────┼───────┼───────┤
│四一│丙○  │十四萬七千元 │十四萬七千元 │江莊玉鑾、江金獅、江鳳鳴│四份人口補償金、│18000*4+75000 │爭執江鳳鳴人口│
│ │ │ │ │ │一份戶口補償金 │=147000 │補償金部分 │
├──┼────┼───────┼────────┼────────────┼────────┼───────┼───────┤
│四二│m○○ │二十萬一千元 │二十萬一千元 │黃周錦秀、黃兆賢、黃兆利│七份人口補償金、│18000*7+75000 │被告不爭執 │
│ │ │ │ │、黃兆宏、孫瓊璘、黃筠嵐│一份戶口補償金 │=201000 │ │
│ │ │ │ │、黃均庭 │ │ │ │
├──┼────┼───────┼────────┼────────────┼────────┼───────┼───────┤
│四三│午○○ │十六萬五千元 │十六萬五千元 │吳李來春、吳文雅、吳秀真│五份人口補償金、│18000*5+75000 │爭執午○○人口│
│ │ │ │ │、吳嘉芬 │一份戶口補償金 │=165000 │補償金部分 │
├──┼────┼───────┼────────┼────────────┼────────┼───────┼───────┤
│四四│P○○ │十六萬五千元 │十六萬五千元 │莊陳月娥、莊智勝、莊雅惠│五份人口補償金、│18000*5+75000 │被告不爭執 │
│ │ │ │ │、莊日 │一份戶口補償金 │=165000 │ │
├──┼────┼───────┼────────┼────────────┼────────┼───────┼───────┤
│四五│丑○○ │十六萬五千元 │十六萬五千元 │黃惠英、江宇雯、江子函、│五份人口補償金、│18000*5+75000 │被告不爭執 │
│ │ │ │ │江昱翰 │一份戶口補償金 │=165000 │ │
├──┼────┼───────┼────────┼────────────┼────────┼───────┼───────┤
│四六│未○○ │十八萬三千元 │十八萬三千元 │吳麥金蓮、吳世昌、吳世敏│六份人口補償金、│18000*6+75000 │被告不爭執 │
│ │ │ │ │、吳世旺、吳世介 │一份戶口補償金 │=183000 │ │
├──┼────┼───────┼────────┼────────────┼────────┼───────┼───────┤
│四七│甲○○ │十二萬九千元 │十二萬九千元 │江張猜、江敏郎 │三份人口補償金、│18000*3+75000 │被告不爭執 │
│ │ │ │ │ │一份戶口補償金 │=129000 │ │
├──┼────┼───────┼────────┼────────────┼────────┼───────┼───────┤
│四八│N○○ │十四萬七千元 │十四萬七千元 │莊吳梅足、莊億明、莊國信│四份人口補償金、│18000*4+75000 │被告不爭執 │
│ │ │ │ │ │一份戶口補償金 │=147000 │ │
├──┼────┼───────┼────────┼────────────┼────────┼───────┼───────┤
│四九│U○○ │九萬三千元 │九萬三千元 │莊迫(已歿) │一份人口補償金(│18000+75000 │被告不爭執 │
│ │ │ │ │ │不包括原告本身)│=93000 │ │
│ │ │ │ │ │、一份戶口補償金│ │ │




├──┼────┼───────┼────────┼────────────┼────────┼───────┼───────┤
│五十│b○○ │二十萬一千元 │二十萬一千元 │U○○、莊盧玉愛(已歿)│七份人口補償金、│18000*7+75000 │爭執b○○人口│
│ │ │ │ │、莊育進莊育誠、莊雅婷│一份戶口補償金 │=201000 │補償金部分 │
│ │ │ │ │、莊李秀卿 │ │ │ │
├──┼────┼───────┼────────┼────────────┼────────┼───────┼───────┤
│五一│d○○ │二十五萬五千元│二十五萬五千元 │莊清作(已歿)、莊寶吉、│十份人口補償金、│18000*10+75000│爭執莊玉珍人口│
│ │ │ │ │江美花、莊欣偉、莊亦婷、│一份戶口補償金 │=255000 │補償金部分 │
│ │ │ │ │莊寶利、鄭雅芬、莊玉珍、│ │ │ │
│ │ │ │ │莊于萱(已歿) │ │ │ │
├──┼────┼───────┼────────┼────────────┼────────┼───────┼───────┤
│五二│乙○○ │三十二萬七千元│三十二萬七千元 │江路(已歿)、江許梅、 │十四份人口補償金│18000*14+75000│爭執江進順、阮│
│ │ │ │ │江進順、阮金雲、江哲緯、│、一份戶口補償金│=327000 │金雲、江哲緯、│
│ │ │ │ │江冠霆、江家萱、江志成、│ │ │江冠霆、江家萱│
│ │ │ │ │林靜美、江霈柔、江君帝、│ │ │人口補償金部分│
│ │ │ │ │江安心、江福基 │ │ │ │
├──┼────┼───────┼────────┼────────────┼────────┼───────┼───────┤
│五三│n○○ │十八萬三千元 │十八萬三千元 │黃洪亂、黃劉珠枝、黃昱霖│六份人口補償金、│18000*6+75000 │被告不爭執 │
│ │ │ │ │、黃秋燕、黃裕超 │一份戶口補償金 │=183000 │ │
├──┼────┼───────┼────────┼────────────┼────────┼───────┼───────┤
│五四│D○○ │一萬八千元 │一萬八千元 │ │一份人口補償金 │18000 │被告不爭執 │
├──┼────┼───────┼────────┼────────────┼────────┼───────┼───────┤
│五五│Y○○ │七萬二千元 │七萬二千元 │莊秀娟、莊秀枝、莊清山 │四份人口補償金 │18000*4=72000 │爭執莊秀娟、莊│
│ │ │ │ │ │ │ │秀枝人口補償金│
│ │ │ │ │ │ │ │部分 │
├──┼────┼───────┼────────┼────────────┼────────┼───────┼───────┤
│五六│c○○ │十六萬五千元 │十六萬五千元 │莊盟宗、莊慧敏、莊慧君、│五份人口補償金、│18000*5+75000 │爭執莊慧敏人口│
│ │ │ │ │莊雅筑 │一份戶口補償金 │=165000 │補償金部分 │
├──┼────┼───────┼────────┼────────────┼────────┼───────┼───────┤
│五七│亥○○ │十二萬九千元 │十二萬九千元 │吳江欺美(已歿)、吳福安│三份人口補償金、│18000*3+75000 │爭執吳福安人口│
│ │ │ │ │ │一份戶口補償金 │=129000 │補償金部分 │
├──┼────┼───────┼────────┼────────────┼────────┼───────┼───────┤
│五八│E○○ │二十七萬三千元│二十七萬三千元 │李莊敏、李麗娟、李金宗、│十一份人口補償金│18000*11+75000│爭執全部人口補│
│ │ │ │ │蔡玉玲、李育旻、李育昕、│、一份戶口補償金│=273000 │償金部分 │
│ │ │ │ │李金得、蔡佳慧、李佑甄、│ │ │ │
│ │ │ │ │李金靖 │ │ │ │
├──┼────┼───────┼────────┼────────────┼────────┼───────┼───────┤
│五九│玄○○ │九萬三千元 │九萬三千元 │李權(已歿) │一份人口補償金(│18000+75000 │被告不爭執 │
│ │ │ │ │ │不包括原告本身)│=93000 │ │
│ │ │ │ │ │、一份戶口補償金│ │ │
├──┼────┼───────┼────────┼────────────┼────────┼───────┼───────┤




│六十│M○○ │十二萬九千元 │十二萬九千元 │梁志銘、梁哲瑋 │三份人口補償金、│18000*3+75000 │爭執梁志銘、梁│
│ │ │ │ │ │一份戶口補償金 │=129000 │哲瑋人口補償金│
│ │ │ │ │ │ │ │部分 │
├──┼────┼───────┼────────┼────────────┼────────┼───────┼───────┤
│六一│辛○○ │十八萬三千元 │十八萬三千元 │江鄭濺(已歿)、陳春菊、│六份人口補償金、│18000*6+75000 │被告不爭執 │
│ │ │ │ │江憲正、江依婷、江俊隆 │一份戶口補償金 │=183000 │ │
├──┼────┼───────┼────────┼────────────┼────────┼───────┼───────┤
│六二│G○驚 │十一萬一千元 │十一萬一千元 │李天賜(已歿) │二份人口補償金、│18000*2+75000 │被告不爭執 │
│ │ │ │ │ │一份戶口補償金 │=111000 │ │
├──┼────┼───────┼────────┼────────────┼────────┼───────┼───────┤
│六三│卯○○ │七萬二千元 │七萬二千元 │江潘秋碧、江寶玲、江志強│四份人口補償金 │18000*4=72000 │爭執江潘秋碧、│
│ │ │ │ │ │ │ │江志強人口補償│
│ │ │ │ │ │ │ │金部分 │
├──┼────┼───────┼────────┼────────────┼────────┼───────┼───────┤
│六四│戊○○ │九萬六千元 │九萬六千元 │莊琮閩、莊潔如、莊慧華 │二份人口補償金(│18000*2+(75000│被告不爭執 │
│ │ │ │ │ │原告及莊琮閩)、│*4/5)=96000 │ │
│ │ │ │ │ │五分之四份戶口補│ │ │
│ │ │ │ │ │償金 │ │ │
├──┼────┼───────┼────────┼────────────┼────────┼───────┼───────┤
│六五│W○○ │十四萬七千元 │十四萬七千元 │莊連添、莊江寶月、莊航訓│四份人口補償金、│18000*4+75000 │被告不爭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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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