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6年度,7900號
CHDV,106,司促,7900,201709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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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6年度司促字第7900號
債 權 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魏江霖
代 理 人 許乾義
債 務 人 林思婷
債 務 人 施惠齡
債 務 人 林志凱即林金旭之繼承人
一、債務人林志凱即林金旭之繼承人應於繼承被繼承人林金旭
  遺產範圍內與債務人林思婷施惠齡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
  幣壹拾捌萬零伍佰玖拾玖元及自民國一百零六年三月五日起
  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點一五計算之利息,並自民國
  一百零六年四月六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內按上
  開利率百分之十,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
  算之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
  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1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楊瑞銓
註: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
    人勿庸另行聲請。
  三、支付命令於中華民國104年7月3日(含本日)後確定者
    ,僅得為執行名義,而無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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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