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6年度,7899號
CHDV,106,司促,7899,20170911,2

1/1頁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6年度司促字第7899號
債 權 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魏江霖
代 理 人 荷傳銘
債 務 人 林永河即林榮洲之繼承人
一、債務人林永河即林榮洲之繼承人應於繼承被繼承人林榮洲
  遺產範圍內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伍萬壹仟玖佰肆拾元及自民
  國一百零六年三月二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四
  點零八九計算之利息,並自民國一百零六年四月二十二日起
  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內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超過
  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二、債務人林永河即林榮洲之繼承人應於繼承被繼承人林榮洲
  遺產範圍內給付新臺幣玖萬貳仟玖佰捌拾參元及自民國一百
  零六年四月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四點零八九計
  算之利息,並自民國一百零六年五月六日起至清償日止,逾
  期在六個月以內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超過六個月者,按上
  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三、債務人林永河即林榮洲之繼承人應於繼承被繼承人林榮洲
  遺產範圍內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四、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如有不服,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
  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五、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六、債權人請求之原因如附件所載。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1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楊瑞銓
註: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
    人勿庸另行聲請。
  三、支付命令於中華民國104年7月3日(含本日)後確定者
    ,僅得為執行名義,而無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1/1頁


參考資料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