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九十三年度交附字第三二號
原 告 乙○○○
訴訟代理人 李合法律師
趙培皓律師
被 告 甲○○
被 告 益大食品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吳愛
右列被告因業務過失致死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
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前段,將
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四 月 十九 日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四 月 十九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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