業務過失致死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交附字,93年度,32號
KSDM,93,交附,32,2004041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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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九十三年度交附字第三二號
  原   告 乙○○○
  訴訟代理人 李合法律師
        趙培皓律師
  被   告 甲○○
  被   告 益大食品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吳愛
右列被告因業務過失致死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
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前段,將
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四   月   十九   日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四   月   十九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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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益大食品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大食品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