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九十二年度訴緝字第二四七號 公 訴 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乙○○ 指定辯護人 本院公設辯護人 甲○○右列被告因偽造有價證券等案件,前經終結辯論,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本件辯論,並定於九十三年五月二十四日下午二時三十分在本院刑事第十四法庭開庭審理,希準時到庭,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四 月 二 十 日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四 月 二 十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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