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九十一年度交附字第二四八號
原 告 乙○○
訴訟代理人 林伯祥律師
被 告 甲○○
被 告 欣育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徐林秀滿
右一 被告
訴訟代理人 許祐祥
右列被告等因被告甲○○業務過失傷害案件(本院九十一年度交易字第五六六號),
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
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
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四 月 十九 日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四 月 十九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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