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裁定 九十二年度上易字第三九號
上 訴 人 乙○○
訴訟代理人 郭清寶律師
複 代理人 蔣為志律師
上訴人 中華民國水產養殖研究發展協會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葉銘進律師
複 代理人 阮文泉律師
右當事人間請求償還費用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本件準備程序終結。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四 月 二十九 日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第六庭
~B3 法官 李炫德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四 月 二十九 日~B法院書記官 黃玉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