偽造文書
臺灣高等法院 高雄分院(刑事),重上更(三)字,92年度,99號
KSHM,92,重上更(三),99,20040422,2

1/2頁 下一頁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判決        九十二年度重上更(三)字第九九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丙○○
右上訴人因偽造文書案件,不服臺灣高雄甲方法院八十四年度訴字第三一五四號,中
華民國八十六年四月三日第一審判決(起訴案號:臺灣高雄甲方法院檢察署八十四年
度偵緝字第六二六號、第六二七號、第六四九號暨移
字第二三一四七號)提起上訴,經最高法院第三次發回更審,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
原判決關於丙○○部分撤銷。
丙○○共同連續行使偽造私文書,足以生損害於他人,處有期徒刑貳年。緩刑伍年。 事 實
一、丙○○為江廖香妹(已經本院前審判決有期徒刑三年六月確定)之女婿,與江秀 英(已經本院前審判決有期徒刑二年六月確定)則為夫妻關係。丙○○江秀英 均從事家庭美髮工作,每月收入約新台幣(下同)四、五萬元,江廖香妹則無工 作及收入,其三人明知無支付能力,竟共同基於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及行使偽造 之標單之概括犯意聯絡,連續於附表一至九所示時間,分別由其三人出名為會首 (丙○○擔任附表八互助會之會首、江秀英擔任附表九互助會之會首,附表一至 七互助會均由江廖香妹擔任會首),在高雄縣鳳山市埤頂二十二之二號住處,招 攬如附表所示之互助會,均採內標制(各該互助會之會期、每會金額、會員、人 數詳如附表),每起互助會,皆由江秀英負責書寫會單,開標時由丙○○或江秀 英主持,開標後由丙○○、江廖香妹、江秀英向互助會會員收取會款,江廖香妹 為會首之互助會並由江秀英負責記錄各次得標情形,詎丙○○等三人竟冒用如附 表一至八所示活會會員之名義,在上址住處,以空白紙張偽簽如附表一至八所示 被冒標會員之姓名及書寫競標金額,製成俗稱之「標單」後,持以行使加入競標 ,並據以得標,再憑以向如附表一至八所示被冒標會員及其他活會會員辛○○、 己○○○、丁○○、戊○○、乙○○、壬○○、任鎮球、楊蔡美香、陳文良、陳 秋妹、陳秀枝、李月雲、癸○○等人收取會款,使被冒標之會員及其他活會會員 陷於錯誤而交付活會會款(詳如附表一至八),足以生損害於如附表一至八所示 之被冒標會員及其他活會會員;又附表九所示之互助會,係以少報得標金額之方 式,向辛○○超額詐收活會會款(詳如附表九)。丙○○江秀英、江廖香妹以 附表一至八所示方式向活會會員詐取之活會會款合計新台幣(下同)五百十六萬 六千二百元,以附表九所示方式向活會會員辛○○詐取超額之活會會款合計一萬 三千六百元。嗣於八十四年三月二十三日,丙○○江秀英、江廖香妹因部分互 助會會期即將屆滿,無力給付會款,其等三人竟避不見面,逃逸無蹤。經活會會 員辛○○等人提出告訴後,分別於八十四年九月二十日及同年九月二十九日緝獲 到案。
二、案經辛○○、己○○○、丁○○、戊○○、乙○○、壬○○等人訴請臺灣高雄甲 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暨聲請併案審理。 理 由
一、訊據上訴人即被告丙○○矢口否認有何冒標會款及詐欺犯行,辯稱:我的互助會



有些會員與江廖香妹的互助會會員重疊,因部分死會會員拒繳會款,致所剩活會 會員數與實際未標會會員數不合,我沒有冒標會款,且江廖香妹、江秀英所召集 的互助會與我無關,她們的互助會有無冒標或超收會款,我不知情云云。經查:(一)被告丙○○與同案被告江廖香妹、江秀英分別擔任會首,召集如附表所示互助 會等情,業據被告丙○○及同案被告江秀英、江廖香妹供認不諱,並經告訴人 辛○○等人指訴綦詳,復有附表所示互助會單附卷可稽,應屬真實。而被告丙 ○○與同案被告江秀英、江廖香妹冒標互助會之事實,已經告訴人辛○○、己 ○○○、丁○○、戊○○、乙○○、壬○○、庚○、癸○○等人指陳詳實,被 告丙○○及同案被告江秀英、江廖香妹於本院雖分別陳稱:附表一至八所示確 實係各會員等人得標情形,並無冒標情事云云(見本院卷第五十三、七十二至 七十七、一四二、一四三頁),惟渠等並未提出給付得標會款予附表一至八所 示得標會員之任何證據,況且:
⒈附表一所示各會會員均係活會,尚未得標等情,已經告訴人等指訴綦詳,並有 告訴狀可憑(見七七0四號偵查卷第三頁反面、原審卷第四十七頁反面),證 人即會員李月雲、陳美枝、陳黃意亦到庭證稱:參加附表一所示互助會,未得 標等語甚明(見七七0四號偵查卷第五十二頁反面、本院更一卷第七十四頁) 。
⒉附表二至五所示各會會員均係活會,尚未得標等情,迭經告訴人等指陳甚明, 並有告訴狀可參(見原審卷第六十三之二、六十三之一、六十三之四、六十三 之七頁)。
⒊附表六所示會員均係活會,尚未得標等情,已經告訴人壬○○指陳無訛,並有 告訴狀可佐(見七七0四號偵查卷第三頁反面、原審卷第六十三之三頁),告 訴人即會員壬○○於偵查中亦到庭證稱:參加附表六所示互助會,均係活會, 未得標等語甚明(見七七0四號偵查卷第一0五頁)。 ⒋附表七所示會員係活會,尚未得標等情,已經告訴人等陳述詳實,並有告訴狀 足參(見原審卷第六十之一頁)。
⒌附表八所示會員均係活會,尚未得標等情,亦經告訴人等指陳明確,並有告訴 狀可佐(見原審卷第四十七、六十一頁),證人即會員張頡賢於偵查中亦到庭 證述:參加附表八所示互助會二會,均係活會,未得標,陳梅雀一會及陳秀枝 一會亦係活會,尚未得標等語甚詳(見偵緝字第0六二七號卷第二十七頁)。 綜上各情,足證附表所示一至八所示各得標情形均係冒標,已甚明灼,被告丙 ○○及同案被告江秀英、江廖香妹空言辯稱:未冒標云云,顯係卸責之詞,不 足採信。
(二)附表九所示以同案被告江秀英為會首之互助會,同案被告江秀英以少報得標金 額之方式(即會員以較高標息得標,而謊報較低標息),向活會會員辛○○詐 收如附表九所示超額之活會會款等情,已經告訴人辛○○指訴甚詳,並經證人 黃雙女於偵查中結證屬實,復有黃雙女及告訴人辛○○提出互助會單上所記載 之各次標息可憑(見偵字第七七0四號卷第七十二、七十三頁互助會單)。又 告訴人辛○○確係參加八會,業據其陳述明確,證人江秀英於本院亦到庭證稱 :辛○○原本跟了七會,後來加一會成為八會,但我已經印好會單,也有告訴



其他會員,我原本要重印會單,但會員說知道就好,不用重印了,所以就請會 員自己填上去等語(見本院卷第七十三頁),足證告訴人辛○○確係參加八會 無誤。證人黃雙女提出之互助會單上記載辛○○參加七會,應係辛○○增加一 會前之舊會單,並非正確。
(三)附表一至九所示互助會,雖係被告丙○○與同案被告江秀英、江廖香妹分別擔 任會首,但會單均係江秀英所書寫,江廖香妹為會首之互助會並由江秀英記錄 各次得標情形,而開標甲點皆在上址被告丙○○江秀英夫妻所經營之美髮店 中,且開標時多由江廖香妹及江秀英主持開標,或由被告被告丙○○代為主持 開標等情,已據同案被告江廖香妹於偵查中供稱:「會單是江秀英寫的」、「 開標時江秀英在場,她記載何人得標,標多少錢。」、「江秀英若不在,就由 丙○○來開標。」、「會款較遠的叫江秀英去收」、「在丙○○住處開標」等 語(八十四年度偵緝字第六二七號卷第十一、十二頁),核與同案被告江秀英 及被告丙○○偵查中之供述(見同上卷及八十四年度偵緝字第六四九號卷第九 頁反面、本院卷第一四一、一四三頁),及證人張玉娟於偵查中證稱:我曾幫 辛○○到丙○○家標會,當天廖香妹、江秀英不在,由丙○○主持開標,當時 剩十九會活會,當天有五、六人去標,但我算標單有二十一張,我就問丙○○ 剩十九會為何有二十一張標單,他就將標單收起來說他也不知道,要問江廖香 妹才知等語(見八十四年度偵緝字第六二七號偵查卷第二五頁),證人黃雙圓 於偵查中證稱:會錢交給廖香妹的女兒江秀英,她在收會錢等語及證人林玉枝 於本院前審證稱:他們(指被告丙○○江秀英、江廖香妹)的會錢都彼此代 理收等語,證人楊蔡美香證稱:八十一年十一月七日之互助會標會時,我有遇 到張玉娟,那次他問丙○○為何只剩沒幾會,卻有那麼多標單,那次是丙○○ 開標,丙○○答稱要問江秀英、廖香妹才知等語(見八十四年度偵緝字第六二 七號偵查卷第二六頁),悉相符合。再核對其等三人所召開之互助會會員姓名 ,大部分係共同會員(詳如附表所示),三人並於八十四年三月二十三日同時 逃逸無蹤,以躲避會員追討債務等事實,業據證人壬○○、黃雙圓、任鎮球、 辛○○、楊蔡美香等人於偵查及原審審理時陳明在卷,顯見被告丙○○與同案 被告江秀英、江廖香妹間,應係共同參與附表所示互助會之運作,甚為明灼。 又被告丙○○於主持江廖香妹之互助會時曾發生前述活會數與標單數不符之情 事,又被告丙○○與同案被告江秀英係同財共居之夫妻關係,再參諸上情以觀 ,足徵被告丙○○對於同案被告江秀英、江廖香妹之互助會有冒標及超收會款 之情事,應係知悉。
(四)被告丙○○與同案被告江秀英係夫妻關係,二人從事家庭美髮工作,每月收入 約四、五萬元,而同案被告江廖香妹則係被告丙○○之岳母,無工作及收入來 源等事實,為渠等所自承(見本院卷第一四三、一四四頁),同案被告江廖香 妹於偵查及原審均供稱:因經濟困難需錢週轉才招攬互助會等語。衡諸常情, 被告丙○○夫妻之收入並非豐厚,而同案被告江廖香妹並無收入,渠等竟召募 如附表所示九組互助會及另六組互助會(該六組無冒標情事),以每月開標一 至四次,及每三個月加標一次之方式運作,此有互助會單十五張附卷可佐,渠 等每月須支付之會款甚鉅,顯非渠等之收入所能支付,而係以會養會、以債養



債之方式邀集上開互助會,於不足支應會款時,即以冒標或超收會款之方式支 付會款,被告丙○○與同案被告江秀英、江廖香妹三人間有共同意圖自己不法 所有之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甚明。
(五)附表所示互助會,每次標會時,參與競標之會員應在空白紙張上書寫姓名及競 標金額,製成俗稱之「標單」後持以競標等情,業據被告丙○○及同案被告江 廖香妹、江秀英供陳一致(見本院卷第七十三、七十四、一四四頁),核與一 般常情相符,應可採信。因此,被告丙○○與同案被告江廖香妹、江秀英冒標 附表一至八所示各會時,衡諸常情,應係先偽造各該會員名義之標單,再持以 參與競標,應無足疑。被告丙○○等人否認冒標及偽造標單,無可採信。另同 案被告江廖香妹雖時而辯稱:互助會活會會員與實際未標會員相符,沒有多出 來云云;時而辯稱:我是與何媽媽一起當會首招攬互助會,只是用我的名義, 我沒有冒標,是何媽媽冒標云云(見八十四年度偵緝字第六二七號偵查卷第十 九至二十頁、本院前審八十八年十一月二十二日訊問筆錄)。惟告訴人等均於 偵查中證稱:廖香妹招攬互助會時,並未說是與何媽媽一起招的等語,而江廖 香妹復無法確切提出何媽媽之住居資料以供本院查證,自無足取。(六)綜上所述,被告丙○○上開所辯,應係飾卸之詞,不足採信。本件事證明確, 被告丙○○犯行,堪以認定。
二、按民間互助會,會員間標會之習慣,類皆由參與競標者以其名義,在紙上書寫出 標金,提出參與競標,在形式上不具備私文書之外觀,但應有私文書之效力,合 於修正前刑法第二百二十條(即修正後第二百二十條第一項)規定之準文書,最 高法院八十四年台上字第四一三0號判決可資參照。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二 百十六條、第二百十條、第二百二十條第一項第二百二十條第一項之行使偽造準 私文書罪及第三百三十九條第一項之詐欺取財罪。被告丙○○與同案被告江廖香 妹、江秀英間,就上開犯行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均為共同正犯。被告等人偽 造之標單,除填寫標金外,另簽寫被冒標者之姓名、其偽造署押行為係偽造準私 文書之階段行為,不另論罪。被告等人偽造標單後,持之行使,偽造之低度行為 應為行使之高度行為所吸收,不另論罪。被告明知無支付能力邀集互助會及以冒 標方式,一次冒標行為向該組互助會各活會會員詐取會款,係一行為而觸犯刑法 第三百三十九條第一項詐欺取財罪之同種想像競合犯,應依刑法第五十五條之規 定,從其一詐欺取財罪處斷。被告等先後多次詐欺取財、行使偽造準文書行為, 均時間緊接,手法相同,各觸犯構成要件相同之罪名,顯係各基於概括之犯意反 覆為之,應各依連續犯之規定論以一罪,並加重其刑。所犯詐欺取財罪與行使偽 造準私文書罪間,有方法結果之牽連關係,應從較重之行使偽造準私文書罪處斷 。又公訴人僅就附表一編號一、三、六至九冒標及超會款部分起訴,其餘部分則 未經起訴,惟公訴人未起訴部分與起訴部分,有裁判上一罪關係,為起訴效力所 及,本院自得併予審究。
三、被告犯罪事證明確,原審法院予以論罪科刑,固非無見,惟查:㈠被告偽造標單 之行為,原判決未認定係修正前刑法第二百二十條(即修正後第二百二十條第一 項)規定之準文書,而逕認係私文書,尚有未合。㈡原判決未認定被告丙○○等 人各次冒標之時間、標息及詐得之會款若干,致事實不明,亦有不當。㈢被告一



個詐欺取財行為觸犯數個財產法益,為想像競合犯,原審未予敘明,自非適法。 被告李上訴意旨否認犯行,雖無理由,但原判決既有上開可議之處,自應由本院 將原判決關於被告丙○○部分撤銷改判。爰審酌被告丙○○明知無支付能力,竟 招募民間互助會,以會養會之方式,自任會首之機會,並冒標會款,詐得告訴人 等之會款非微,嚴重破壞經濟秩序,犯罪後不思解決債務之道,竟逃逸無蹤,於 緝捕歸案後否認犯行,飾詞巧辯,力圖卸責,本不宜輕縱,惟念其於法院審理中 ,已與部分告訴人等成立民事和解,有和解書四份附卷可稽,其參與犯罪之情節 較江廖香妹、江秀英為輕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第二項所示之刑,以資警惕。 至被告等人所偽造之標單,於開標後即已丟棄滅失,業經被告等供明在卷,衡情 與一般民間互助會之習慣相同,該等標單及其上偽造之署押既已滅失,自無庸宣 告沒收。
四、被告丙○○前未曾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全國前案紀錄 表在卷可稽,其因一時失慮,偶罹刑典,經此刑之宣告後,應知警惕而無再犯之 虞,且同案被告即其妻江秀英、其岳母江廖香妹分別經本院前審各判處有期徒刑 二年六月、三年六月確定在案,並均執行完畢,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全國前案紀 錄表二份在卷可參,其家族已因本案而受懲罰,經考量其家庭因素,本院認其所 受之宣告刑以暫不執行為當,併予宣告緩刑二年,用啟自新。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六十九條第一項前段、第三百六十四條、第二百九十九條第一項前段,刑法第二十八條、第五十六條、第二百十六條、第二百十條、第二百二十條第一項、第三百三十九條第一項、第五十五條、第七十四條第一款,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一條前段,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劉文水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四 月 二十二 日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官 王憲義
法官 黃壽燕
法官 范惠瑩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本判決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其未敍述上訴理由者,並得於提起上訴後十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狀(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呂明燕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四 月 二十二 日
附錄:本判決論罪科刑法條:
刑法第二百十條
偽造、變造私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刑法第二百十六條
行使第二百十條至第二百十五條之文書者,依偽造、變造文書或登載不實事項或使登載不實事項之規定處斷。
刑法第三百三十九條第一項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一千元以下罰金。附表一:甲合會(內標制;會款五千元;會期-80.11.15至84.04.30連同會首廖香妹 (一會)共五十六會;開標日期-每月十五日晚上八時許,每三個月之三十 日加開標一次。會員-朱桂枝(二會)、陳美倫(三會)、陳先生(二會) 、徐媽媽(二會)、陳小姐(三會)、阿賢、史玉、梅君、麗文、林素英謝文琦、林素蘭(二會)、陳秋妹、劉玉玲(二會)、何天成、陳足、壬○ ○、周太太、蔡春玲、阿雲(二會)、林素梅、唐水治、陳秀梅、生甲、美 香(二會﹚、阿和、秀華、阿玉、楊玉華、阿香、蘇秀琴、乙○○(三會) 、曾貴蘭(二會)、張家菊、陳玉蘭、邱麗如、春花、秀敏、阿義、紅珠( 二會。
┌─┬────┬────┬─────┬─────┬────────────
│編│會 員 │ 被冒標 │ 冒標金額 │ 詐得金額 │ 備 註│號│姓 名 │ 日 期 │(新台幣)│(新台幣)│
├─┼────┼────┼─────┼─────┼────────────
│1│陳黃意 │82.10.15│ 2500元 │65,000元 │(0000-0000)X26(活會│ │(即會單│ │ │ │ 人數25+被冒標者1)│ │ 上之陳│ │ │ │
│ │ 先生)│ │ │ │
├─┼────┼────┼─────┼─────┼────────────
│2│乙○○ │82.11.15│ 2300元 │67,500元 │(0000-0000)X25(活會│ │ │ │ │ │ 人數23+被冒標者2)
├─┼────┼────┼─────┼─────┼────────────
│3│陳美枝 │82.12.15│ 2500元 │625,00元 │(0000-0000)X25(活會│ │(即會單│ │ │ │ 人數22+被冒標者3)│ │ 上之陳│ │ │ │
│ │ 美倫 │ │ │ │
├─┼────┼────┼─────┼─────┼────────────
│4│戊○○ │83.04.30│ 2500元 │50,000元 │(0000-0000)X20(活會│ │(即會單│ │ │ │ 人數16+被冒標者4)│ │ 上之史│ │ │ │
│ │ 玉) │ │ │ │
├─┼────┼────┼─────┼─────┼────────────
│5│李月雲 │83.05.15│ 2000元 │60,000元 │(0000-0000)X20(活會│ │(即會單│ │ │ │ 人數15+被冒標者5)│ │ 上之阿│ │ │ │
│ │ 雲) │ │ │ │
├─┼────┼────┼─────┼─────┼────────────
│6│己○○○│83.10.15│ 2500元 │37,500元 │(0000-0000)X15(活會│ │(即會單│ │ │ │人數9+被冒標者6)




│ │ 上之陳│ │ │ │
│ │ 小姐)│ │ │ │
├─┼────┼────┼─────┼─────┼────────────
│7│乙○○ │84.01.30│ 2100元 │31,900元 │(0000-0000)X11(活會│ │ │ │ │ │ 人數4+被冒標者7)
├─┴────┴────┴─────┴─────┴────────────
│合計詐得會款:374,400元
└────────────────────────────────────
附表二:乙合會(內標制;會款三千元;會期- 81.05.16至84.12.02連同會首廖香 (一會)共八十六會;開標日期-每月二日、十六日晚上八時許。會員-宋? 光(三會)、張家菊(二會)、陳玉蘭(二會)、邱麗如、林素蘭(二會) 阿珠、阿香(二會)、德志、蘭英(三會)、楊鳳明(二會)、黃桂蘭(二 )、阿珠、秀雲(二會)、春蓮(二會)、劉太太(二會)、何天成(三會 、陳美滿、秀枝、博香(三會)、徐媽媽(五會)、阿賢、阿雲(二會)、 香、壬○○、周太太(二會)、陳瑞昌(二會)、陳先生(二會)、玉青( 會)、張太太(二會)、陳樹蘭、張玉玲(四會)、秀華(三會)、李金桃 美蓮、美倫(二會)、汪湘芳、秀敏、黃太太、葛庭華、楊小姐、林桂秋、 足、黃正盛(二會)、阿秀、秋雪、阿茹(四會)、阿賢。┌─┬────┬────┬─────┬─────┬────────────
│編│ 會 員 │ 被冒標 │ 冒標金額 │ 詐得金額 │ 備 註│號│ 姓 名 │ 日 期 │(新台幣)│(新台幣)│
├─┼────┼────┼─────┼─────┼────────────
│1│李月雲 │81.06.02│ 1500元 │127,500元 │(0000-0000)X85(活會│ │(即會單│ │ │ │ 人數84+被冒標者1)│ │ 上之阿│ │ │ │
│ │ 雲) │ │ │ │
├─┼────┼────┼─────┼─────┼────────────
│2│蔡辛春蓮│81.07.16│ 1500元 │124,500元 │(0000-0000)X83(活會│ │(即會單│ │ │ │ 人數81+被冒標者2)│ │ 上之春│ │ │ │
│ │ 蓮) │ │ │ │
├─┼────┼────┼─────┼─────┼────────────
│3│傅永蘭 │81.08.16│ 1500元 │123,000元 │(0000-0000)X82(活會│ │(即會單│ │ │ │ 人數79+被冒標者3)│ │ 上之劉│ │ │ │
│ │ 太太)│ │ │ │
├─┼────┼────┼─────┼─────┼────────────
│4│庚○ │81.09.02│ 1500元 │123,000元 │(0000-0000)X82(活會│ │(即會單│ │ │ │ 人數78+被冒標者4)│ │ 上之張│ │ │ │




│ │ 家菊)│ │ │ │
├─┼────┼────┼─────┼─────┼────────────
│5│陳黃意 │81.11.16│ 1300元 │132,600元 │(0000-0000)X78(活會│ │(即會單│ │ │ │ 人數73+被冒標者5)│ │ 上之陳│ │ │ │
│ │ 先生)│ │ │ │
├─┼────┼────┼─────┼─────┼────────────
│6│李金桃 │82.01.16│ 1500元 │112,500元 │(0000-0000)X75(活會│ │ │ │ │ │ 人數69+被冒標者6)
├─┼────┼────┼─────┼─────┼────────────
│7│傅永蘭 │82.02.02│ 1500元 │112,500元 │(0000-0000)X75(活會│ │(即會單│ │ │ │ 人數68+被冒標者7)│ │ 上之劉│ │ │ │
│ │ 太太)│ │ │ │
├─┼────┼────┼─────┼─────┼────────────
│8│陳美倫 │82.03.16│ 1500元 │109,500元 │(0000-0000)X73(活會│ │(即會單│ │ │ │ 人數65+被冒標者8)│ │ 上之美│ │ │ │
│ │ 倫) │ │ │ │
├─┼────┼────┼─────┼─────┼────────────
│9│胡頡賢 │82.05.02│ 1500元 │106,500元 │(0000-0000)X71(活會│ │(即會單│ │ │ │ 人數62+被冒標者9)│ │ 上之阿│ │ │ │
│ │ 賢) │ │ │ │
├─┼────┼────┼─────┼─────┼────────────
│0│李月雲 │82.05.16│ 1500元 │106,500元 │(0000-0000)X71(活會│1│(即會單│ │ │ │ 人數61+被冒標者10)│ │ 上之阿│ │ │ │
│ │ 雲) │ │ │ │
├─┼────┼────┼─────┼─────┼────────────
│1│陳秀枝 │82.08.16│ 1500元 │99,000元 │(0000-0000)X66(活會│1│(即會單│ │ │ │ 人數55+被冒標者11)│ │ 上之秀│ │ │ │
│ │ 枝) │ │ │ │
├─┼────┼────┼─────┼─────┼────────────
│2│陳黃意 │82.10.02│ 1500元 │96,000元 │(0000-0000)X64(活會│1│(即會單│ │ │ │ 人數52+被冒標者12)│ │ 上之陳│ │ │ │
│ │ 先生)│ │ │ │
├─┼────┼────┼─────┼─────┼────────────




│3│壬○○ │83.01.02│ 1500元 │88,500元 │(0000-0000)X59(活會│1│ │ │ │ │ 人數46+被冒標者13)
├─┼────┼────┼─────┼─────┼────────────
│4│蔡美香 │83.01.16│ 1500元 │88,500元 │(0000-0000)X59(活會│1│(即會單│ │ │ │ 人數45+被冒標者14)│ │ 上之阿│ │ │ │
│ │ 香) │ │ │ │
├─┼────┼────┼─────┼─────┼────────────
│5│陳黃意 │84.01.02│ 1500元 │55,500元 │(0000-0000)X37(活會│1│(即會單│ │ │ │ 人數22+被冒標者15)│ │ 上之陳││ │ │
│ │ 瑞昌)│ │ │ │
├─┴────┴────┴─────┴─────┴────────────
│合計詐得會款:1,605,600元
└────────────────────────────────────
附表三:丙合會(內標制;會款三千元;會期- 81.11.07 至 84.05.07 連同會首? 香妹(一會)共九十一會;開標日期-每月七日、十七日、二十七日晚上八 許。會員-秀華(三會)、張玉玲(十五會)、阿香、阿秀、陳梅香(二會 、李太太、林素梅、徐媽媽(二會)、陳秀麥陳梅雀、蘭英、陳秀梅、蘭 (二會)、張家菊、楊小姐、小芳、春蓮(二會)、阿南、春桃、何明治、 枝、何天成(二會)、阿葉(三會)、周太太(二會)、陳秋妹溫鳳珠、 榮欽、溫鳳英、張太太、唐太太、秀敏(三會)、阿雲(二會)、德志、阿 (二會)、阿珊、玉茹(三會)、李金花鄒秀美(四會)、陳文良、美香 三會)、許文營楊鳳明(二會)、阿珠(二會)、徐正良(二會)、陳慶 (二會)、郭翠靜、莊雅惠、楊小姐、如茵(三會)。┌─┬────┬────┬─────┬─────┬────────────
│編│ 會 員 │ 被冒標 │ 冒標金額 │ 詐得金額 │ 備 註│號│ 姓 名 │ 日 期 │(新台幣)│(新台幣)│
├─┼────┼────┼─────┼─────┼────────────
│1│丁○○ │81.12.7 │ 1500元 │132,000元 │(0000-0000)X88(活會│ │(即會單│ │ │ │ 人數87+被冒標者1)│ │ 上之周│ │ │ │
│ │ 太太)│ │ │ │
├─┼────┼────┼─────┼─────┼────────────
│2│己○○○│81.12.17│ 1500元 │132,000元 │(0000-0000)X88(活會│ │(即會單│ │ │ │ 人數86+被冒標者2)│ │ 上之周│ │ │ │
│ │ 太太)│ │ │ │
├─┼────┼────┼─────┼─────┼────────────
│3│乙○○ │82.01.17│ 1500元 │129,000元 │(0000-0000)X86(活會



│ │(即會單│ │ │ │ 人數83+被冒標者3)│ │ 上之阿│ │ │ │
│ │ 南) │ │ │ │
├─┼────┼────┼─────┼─────┼────────────
│4│胡頡賢 │82.02.07│ 1500元 │127,500元 │(0000-0000)X85(活會│ │(即會單│ │ │ │ 人數81+被冒標者4)│ │ 上之阿│ │ │ │
│ │ 賢) │ │ │ │
├─┼────┼────┼─────┼─────┼────────────
│5│陳秋妹 │82.03.17│ 1500元 │123,000元 │(0000-0000)X82(活會│ │ │ │ │ │ 人數77+被冒標者5)
├─┼────┼────┼─────┼─────┼────────────
│6│陳秀枝 │82.03.27│ 1500元 │123,000元 │(0000-0000)X82(活會│ │(即會單│ │ │ │ 人數78+被冒標者4)│ │ 上之秀│ │ │ │
│ │ 枝) │ │ │ │
├─┼────┼────┼─────┼─────┼────────────
│7│陳慶德 │82.04.17│ 1500元 │121,500元 │(0000-0000)X81(活會│ │ │ │ │ │ 人數74+被冒標者7)
├─┼────┼────┼─────┼─────┼────────────
│8│陳文良 │82.05.17│ 1500元 │118,500元 │(0000-0000)X79(活會│ │ │ │ │ │ 人數71+被冒標者8)
├─┼────┼────┼─────┼─────┼────────────
│9│張玉玲 │82.08.17│ 1500元 │106,500元 │(0000-0000)X71(活會│ │ │ │ │ │ 人數62+被冒標者9)
├─┼────┼────┼─────┼─────┼────────────
│0│楊蔡美香│82.09.17│ 1500元 │103,500元 │(0000-0000)X69(活會│1│(即會單│ │ │ │ 人數59+被冒標者10)│ │ 上之阿│ │ │ │
│ │ 香) │ │ │ │
├─┼────┼────┼─────┼─────┼────────────
│1│楊蔡美香│82.09.27│ 1500元 │103,500元 │(0000-0000)X69(活會│1│(即會單│ │ │ │ 人數58+被冒標者11)│ │ 上之阿│ │ │ │
│ │ 香) │ │ │ │
├─┼────┼────┼─────┼─────┼────────────
│2│胡頡賢 │82.11.17│ 1500元 │97,500元 │(0000-0000)X65(活會│1│(即會單│ │ │ │ 人數53+被冒標者12)│ │ 上之阿│ │ │ │
│ │ 賢) │ │ │ │




├─┼────┼────┼─────┼─────┼────────────
│3│陳慶德 │83.02.07│ 1500元 │87,000元 │(0000-0000)X58(活會│1│ │ │ │ │ 人數45+被冒標者13)
├─┼────┼────┼─────┼─────┼────────────
│4│蔡辛春蓮│83.03.27│ 1500元 │81,000元 │(0000-0000)X54(活會│1│(即會單│ │ │ │ 人數40+被冒標者14)│ │ 上之春│ │ │ │
│ │ 蓮) │ │ │ │
├─┼────┼────┼─────┼─────┼────────────
│5│劉孝婷 │83.04.17│ 1500元 │79,500元 │(0000-0000)X53(活會│1│(即會單│ │ │ │ 人數38+被冒標者15)│ │ 上之張│ │ │ │
│ │ 榮欽)│ │ │ │
├─┼────┼────┼─────┼─────┼────────────
│6│陳美枝 │83.07.07│ 1200元 │82,800元 │(0000-0000)X46(活會│1│(即會單│ │ │ │ 人數30+被冒標者16)│ │ 上之陳│ │ │ │
│ │ 梅香)│ │ │ │
├─┼────┼────┼─────┼─────┼────────────
│7│丁○○ │83.07.27│ 1500元 │67,500元 │(0000-0000)X45(活會│1│ │ │ │ │ 人數28+被冒標者17)
├─┼────┼────┼─────┼─────┼────────────
│8│溫鳳英 │83.08.07│ 1300元 │76,500元 │(0000-0000)X45(活會│1│ │ │ │ │ 人數27+被冒標者18)
├─┼────┼────┼─────┼─────┼────────────
│9│楊鳳明 │83.09.07│ 1400元 │64,500元 │(0000-0000)X43(活會│1│ │ │ │ │ 人數24+被冒標者19)
├─┴────┴────┴─────┴─────┴────────────
│合計詐得會款:1,956,300元
└────────────────────────────────────
附表四:丁合會(內標制;會款五千元;會期- 82.03.05 至 85.04.05 連同會首? 妹(一會)共七十五會;開標日期-每月五日、二十日、晚上七時許。會員美香(三會)、謝忠煌、謝文賢、蔣同俊劉印粱、李四珍、黃雙園、黃雙 、舒漢生、余天農(二會)、張家菊(三會)、黃正盛、楊李鶴、史玉(二 )、阿葉(三會)、林秀珠、余雪貞(二會)、秀玉(三會)、曾貴蘭(六 )、美蓉(三會)、春蓮(二會)、陳美滿、陳足、張太太、美姿(三會) 徐媽媽、何天成(二會)、壬○○、王學坤黃桂蘭、美珠(三會)、張玉 (五會)、阿賢(二會)、德志(五會)、柳珠(二會)、吳瑞玲、小芳、 敏(三會)。
┌─┬────┬────┬─────┬─────┬────────────




│編│ 會 員 │ 被冒標 │ 冒標金額 │ 詐得金額 │ 備 註│號│ 姓 名 │ 日 期 │(新台幣)│(新台幣)│
├─┼────┼────┼─────┼─────┼────────────
│1│胡頡賢 │83.04.05│ 2500元 │122,500元 │(0000-0000)X49(活會│ │(即會單│ │ │ │ 人數48+被冒標者1)│ │ 上之阿│ │ │ │
│ │ 賢) │ │ │ │
├─┼────┼────┼─────┼─────┼────────────
│2│壬○○ │83.07.20│ 2300元 │116,100元 │(0000-0000)X43(活會│ │ │ │ │ │ 人數41+被冒標者2)
├─┼────┼────┼─────┼─────┼────────────
│3│胡頡賢 │83.11.20│ 2500元 │90,000元 │(0000-0000)X36(活會│ │(即會單│ │ │ │ 人數33+被冒標者3)│ │ 上之阿│ │ │ │
│ │ 賢) │ │ │ │
├─┴────┴────┴─────┴─────┴────────────
│合計詐得會款:328,600元
└────────────────────────────────────
附表五:戊合會(內標制;會款五千元;會期- 82.08.25 至 85.02.25 連同會首? 香妹(一會)共六十一會;開標日期-每月十日、二十五日。會員-德志( 五會)、秀敏、吳瑞玲(二會)、小芳、楊小姐、秀華、沈常(四會)、秀 、曾貴蘭(四會)、王直昌(二會)、余天農(二會)、吳榮照(二會)、 秀珠(二會)、柯泰定、余一品林家安、陳秀枝、劉印深、謝忠楏、黃雙 、李四珍、蕭維樵(二會)、謝文賢、庚○、玉青、博香、秀雲、秀英、雅 、陳梅雀、徐媽媽、阿賢(二會)、黃桂蘭、楊先生、柳珠(二會)、余雪 、史玉、王娟、玉玲、美珠、春蓮、美鳳。
┌─┬────┬────┬─────┬─────┬────────────
│編│ 會 員 │ 被冒標 │ 冒標金額 │ 詐得金額 │ 備 註│號│ 姓 名 │ 日 期 │(新台幣)│(新台幣)│
├─┼────┼────┼─────┼─────┼────────────
│1│庚○ │82.10.25│ 2500元 │142,500元 │(0000-0000)X57(活會│ │ │ │ │ │ 人數56+被冒標者1)
├─┼────┼────┼─────┼─────┼────────────
│2│余天農 │82.11.25│ 2000元 │168,000元 │(0000-0000)X56(活會│ │ │ │ │ │ 人數54+被冒標者2)
├─┴────┴────┴─────┴─────┴────────────
│合計詐得金額:310,500元
└────────────────────────────────────
附表六:己合會(內標制;會款三千元;會期- 83.01.03至85.03.23連同會首廖香? (一會)共八十一會;開標日期-每月三日、十三日、二十三日晚上八時許?



會員-曾貴蘭(二會)、惠美(二會)、柳珠(四會)、秀敏(三會)、曾 坤壽、麗珠(二會)、阿華、秀雲(二會)、玉娟(三會)、史玉、唐太太 (三會)、黃雙女、張阿姨、孫太太、玉茹(二會)、張太太(二會)、任? 生(六會)、任太太(二會)、阿賢、陳足、惠琳(三會)、阿珠、壬○○ (三會)、吳太太、李太太(二會)、燕子(二會)、洪春桂、玉青(三會 、阿香、阿秀、徐媽媽、博香(三會)、德志(十會)、鳳怡(三會)、張 家菊(二會)、麗美(二會)。
┌─┬────┬────┬─────┬─────┬────────────
│編│ 會 員 │ 被冒標 │ 冒標金額 │ 詐得金額 │ 備 註│號│ 姓 名 │ 日 期 │(新台幣)│(新台幣)│
├─┼────┼────┼─────┼─────┼────────────
│1│壬○○ │83.09.13│ 1500元 │84,000元 │(0000-0000)X56(活會│ │ │ │ │ │ 人數55+被冒標者1)
├─┼────┼────┼─────┼─────┼────────────
│2│壬○○ │83.11.23│ 1800元 │60,000元 │(0000-0000)X50(活會│ │ │ │ │ │ 人數48+被冒標者2)
├─┼────┼────┼─────┼─────┼────────────
│3│壬○○ │83.12.23│ 1800元 │57,600元 │(0000-0000)X48(活會│ │ │ │ │ │ 人數45+被冒標者3)
├─┴────┴────┴─────┴─────┴────────────

1/2頁 下一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