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刑事),附民上字,93年度,44號
TCHM,93,附民上,44,2004040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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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九十三年度附民上字第四四號
  上 訴 人 乙○○
  被 上訴 人 臺中縣政府 設台中縣豐原市○○街三十六號
  法定代理人 黃仲生
  被 上訴 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設台中市○○路○段九一號
  法定代理人 梁松雄
  被上訴 人 甲○○
右列上訴人,因(被上訴人)侵權行為損害賠償案件,對於本院九十三年附民上第四
十四號附帶民事訴訟判決,提起上訴在案,惟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六條第一項明定:
「刑事訴訟之第二審判決不得上訴於第三審法院者,對於其附帶民事訴訟之第二審判
決,得上訴於第三審法院。但應受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六十六條之限制」,又該條所指
得為上訴第三審法院之附帶民事訴訟第二審判決,除應受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六十六條
之限制外,尚須以第二審係實體判決者為限,程序判決不在前開得上訴之範圍內,最
高法院著有八十一年台附字第五十五號判例足參,本件刑事判決部分既經諭知不受理
判決確定,顯未據實體判決,本件附帶民事之二審判決部分,依法即不得提起第三審
上訴,其上訴為不合法,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六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四 月 五 日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 官 林 榮 龍
法 官 江 錫 麟
法 官 謝 說 容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金 珍 華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四 月 七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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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