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 九十三年度聲再字第八七號
再審聲請人
即受判決人 甲○○
右列聲請人因贓物案件,對於本院九十二年度上易字第八○八號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三
月九日確定判決(臺灣彰化地方法院九十一年度易字第八八四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檢察署九十一年度偵續字第五○號)聲請再審,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再審之聲請駁回。
理 由
一、再審聲請意旨略以:㈠依據臺灣省冷凍水產工業同業公會函:「本會‧‧受會員 工廠委託零售冷凍蒲燒鰻禮盒每盒新台幣五百元(淨重一公斤、真空包裝、無頭 長燒、四至六尾)」、「塑膠袋裝蒲燒鰻若添加過量調味醬汁,因其成本降低, 當會影響蒲燒鰻之售價」,故依該函所提供之售價認定標準,五百元之蒲燒鰻應 符合淨重一公斤、內容物四至六尾之無頭長燒鰻、醬料不多等三要件,而聲請人 所購入之蒲燒鰻以一箱十公斤裝,每箱二十至三十尾,有無頭有頭之燒鰻混合箱 且醬汁調味量過多,故參之上開函示標準,則聲請人所購入之蒲燒鰻價值僅約上 開價值之二分之一,足資證明聲請人並無故買贓物之事實,惟原審就此重要證據 漏未審酌。㈡證人謝智全、黃福明亦到庭證述聲請人所購入之蒲燒鰻若依照上開 函示之標準,價值確實不到二百五十元,惟原審對此有利於聲請人之證詞竟不採 納,自屬重要證據漏未審酌。為此以原審對於上開證據漏未審酌,並足以影響判 決,為再審之理由聲請再審云云。
二、按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二十一條所定聲請再審之要件,係以經第二審確定之有罪判 決,如就足生影響於判決之重要證據漏未審酌為要件,而所謂重要證據漏未審酌 ,須該證據足以影響於原判決事實之認定,並以該證據已予提出,而被捨棄不予 採用,並未敘明其捨棄之理由者為限。
三、本院經查,本件再審聲請所臚列之理由,業經原確定判決所加以審酌,並已於判 決書中敘述其理由甚詳,亦說明何以捨棄不予採用有利被告之該項證據在卷,是 則本件並無聲請人再審意旨所稱有重要證據漏未為審酌之情形。又證據之取捨及 事實之認定,均屬事實審法院自由判斷之職權,倘其採證認事並未違反證據法則 ,自不得任意指為違法,本件原審並無重要證據漏未審酌之情形,聲請人以上述 原因聲請再審,非有理由,應予駁回。
四、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三十四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四 月 二十六 日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李 文 雄
法 官 陳 秀 媖
法 官 陳 嘉 雄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陳 信 和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四 月 二十七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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