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6年度,7626號
CHDV,106,司促,7626,2017090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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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6年度司促字第7626號
債 權 人 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朱潤逢
代 理 人 鮑澤仁
債 務 人 洪聖欽即詠昌企業社
債 務 人 林文鈴
債 務 人 蕭玉絲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壹佰貳拾肆萬參仟零玖拾
  伍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五年十月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
  分之三點二二計算之利息,並自民國一百零五年十一月十日
  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內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超
  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連帶
  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
  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4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劉怡芳
註: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
    人勿庸另行聲請。
  三、支付命令於中華民國104年7月3日(含本日)後確定者
    ,僅得為執行名義,而無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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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