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6年度司促字第7626號
債 權 人 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朱潤逢
代 理 人 鮑澤仁
債 務 人 洪聖欽即詠昌企業社
債 務 人 林文鈴
債 務 人 蕭玉絲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壹佰貳拾肆萬參仟零玖拾
伍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五年十月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
分之三點二二計算之利息,並自民國一百零五年十一月十日
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內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超
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連帶
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
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4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劉怡芳
註: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
人勿庸另行聲請。
三、支付命令於中華民國104年7月3日(含本日)後確定者
,僅得為執行名義,而無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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