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 九十三年度上易字第二一三號
上 訴人即
自 訴 人 乙○○
被 告 臺中縣政府 設台中縣豐原市○○街三六號
法定代理人 黃仲生
被 告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設台中市○○路○段九一號
法定代理人 梁松雄
被 告 甲○○
右上訴人因竊盜等案件,不服本院九十三年度上易字第二一三號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二
月二十六日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上訴駁回。
理 由
按刑法第三百二十條之竊盜罪,經第二審判決後不得上訴於第三審法院;又不得上訴而提起上訴,應以裁定駁回之,刑事訴訟法第三百七十六條第二款、第三百八十四條分別定有明文。本件上訴人自訴被告竊盜等一案,依前開法條規定,係不得上訴於第三審法院,乃上訴人復提起第三審上訴,顯屬違法,應依同法第三百八十四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四 月 一 日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 官 林 榮 龍
法 官 江 錫 麟
法 官 謝 說 容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金 珍 華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四 月 二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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