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三年度再易字第五六號
再審原告 甲○○ 通
再審原告與再審被告富邦綜合証券股份有限公司等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經查訴訟
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壹拾肆萬伍仟元,應徵裁判費貳仟叁佰貳拾伍元,未據繳
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五條,第四百四十四條第一項但書規定,限再審原告於
收受本裁定正本之日起七日以內,如數補繳到院;逾限即依同法第五百零二條第一項
之規定,認再審之訴為不合法,以裁定駁回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四 月 二十一 日
民事第十四庭
審判長法 官 張 宗 權
法 官 陳 忠 行
法 官 蕭 艿 菁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四 月 二十二 日
書記官 尤 峰 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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