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三年度上易字第二六六號
上 訴 人 三悅國際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古啟賢
右當事人因與被上訴人金上企業有限公司間給付委任報酬事件,上訴人於民國九十三
年二月二日提起上訴,對第一審判決上訴人敗訴聲明不服(見本院卷第十頁)。核其
訴訟標的價額為新台幣(下同)五十八萬零四百一十一元(見本院第三頁原審九十一
年度訴字第一四八八號民事判決),應徵第二審裁判費九千七百五十元,未據繳納。
茲限於收受本裁定正本七日內,如數向本院補繳,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四 月 一 日
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林 敬 修
法 官 劉 勝 吉
法 官 劉 清 景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一
千元。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四 月 二 日
書記官 黃 千 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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