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委任報酬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上易字,93年度,266號
TPHV,93,上易,266,200404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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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三年度上易字第二六六號
  上 訴 人 三悅國際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古啟賢
右當事人因與被上訴人金上企業有限公司間給付委任報酬事件,上訴人於民國九十三
年二月二日提起上訴,對第一審判決上訴人敗訴聲明不服(見本院卷第十頁)。核其
訴訟標的價額為新台幣(下同)五十八萬零四百一十一元(見本院第三頁原審九十一
年度訴字第一四八八號民事判決),應徵第二審裁判費九千七百五十元,未據繳納。
茲限於收受本裁定正本七日內,如數向本院補繳,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四   月   一   日
                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林 敬 修
                     法 官 劉 勝 吉
                     法 官 劉 清 景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一
千元。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四   月   二   日
                     書記官 黃 千 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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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三悅國際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